□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罗越
本报讯 加工衣服欠加工费,一方称有两笔业务8万多元,一方称只有一笔且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双方各执一词。一张送货单,一张欠条,青浦区人民法院近日从证据出发,依法作出判决。
老王接触制衣生意好几年,自己做起了服装生意,他主要是接服装加工的业务,再去找其他厂加工。2015年10月,他接到一批套衫的加工业务,分男士和女士,共计1100套。他将这单生意交给朋友介绍的一家制衣厂,到十几号的时候衣服加工好送来。送货单上写明了衣服名称,数量,加工费5万元,并载明提货后45日内付清货款。其实,制衣厂也是个小厂,也可以说是个夫妻店,法人是妻子小李。2017年9月,因为加工费的事儿,小李起诉老王,讨要加工费8万元。
小李说,2015年这笔加工费没有给钱,2016年还有一笔,31450元的也没付完,老王当场给了1450元,就写了一张欠条,说明还结欠3万元,两笔共有8万元没付清。
但老王的说法完全不同,他称对方说谎。他和对方本来就没有很多业务,有纠纷的就前一笔。那次确实是5万多的加工费,但2015年11月的时候已经给了2万,2016年1月又给了3000多元,当时就出具了3万元欠条。后来又陆续给了9000多元。至于另外一笔完全是无稽之谈,是他们讹诈自己,如果前面那笔都没付钱,对方怎么可能还给自己加工。况且,因为业务也做不下去,自己2016年7月已经不在上海,去其他地方打工了。
这场纠纷关键证据就两张纸,一张是送货单,写明那笔1100套衣服的加工费,老王也是承认的; 另一张是欠条,写明老王欠小李3万元,落款是2016年9月13日。
法院对此案谨慎辨明,一方面核实原告第二笔业务的情况,原告说得很仔细,当时有870套,单价37元,也是老王自己来提货的,因为比较熟悉,提货单就没让对方签字,现在也找不到了,结算是在2016年9月13日,公司账目有记录,但现在账本也找不到了。当时交接的工人都离职了。一方面核实被告支付欠款的情况,被告说在2016年年底时向朋友借了2万元,自己打电话给小李的丈夫来拿,当时也没有要收条。之后给的钱也是微信转账和现金,都没有收条,现在微信也找不到了。朋友不愿意来作证。
通过庭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存在第二笔3万余元的加工关系,但仅提供了欠条,在被告原本结欠加工费的情况下,该欠条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又发生第二笔业务,原告对此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供第二笔业务关系发生的任何证据。而且原告关于2016年公司所有的账册、记录均已经销毁,却记得第二笔业务所涉数量、单价等陈述,明显违背常理,进一步削弱了欠条的证明力。因此,该欠条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又发生第二笔业务关系,仅能证明截至2016年9月13日被告结欠加工费的总额。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其于2016年9月13日之后支付过款项,故应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付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