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三原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寇将其用于拉菜的面包车停在三原县一菜市场冷库前的路上,阻挡了王夏蕾的去路,王夏蕾让左寇挪车,左寇让王夏蕾等自己买完菜再挪,王夏蕾让其立即挪车,否则就要放车轮胎气,并弯腰作出要放车后右轮胎气的动作,二人为此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左寇用手将王夏蕾推到,致王夏蕾左手受伤。后二人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王夏蕾抓住被告人的左手,咬到被告人的左手背上,在被告人用力抽回其手时,造成王夏蕾牙齿损伤。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夏蕾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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