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淘名表遭遇货不对板

法院判决:返还货款5.1万元并支付违约赔偿款1万元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02日

  □李晓婷  徐永其

近年来,淘宝购物已经成为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相信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有过在淘宝购物的经历,特别是电商推出“双十一”购物狂欢节以后,各电商纷纷开展各种各样的大促销活动。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双十一”网络购买钟表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给越来越热的“双十一”促销泼了一点冷水。

如何在淘宝淘到好东西,如何避开网络“李鬼”和网购风险,引起人们的再次思考。

淘宝购物,淘到“名表”

刘小姐是一位年轻的职场白领,对名表有独特的情怀,一直想买块名表来犒赏自己。

2017年8月24日,刘小姐在淘宝网浏览名表网购平台时,上海某贸易公司的淘宝网店“亚奢名品”所展出的一款二手石英女士手表让刘小姐“怦然心动”。该表附有图片,描述为“二手99新Chopard萧邦石英女士手表石英表,外圈满钻,炫彩贝母面,玫瑰金,表径29,二手全套店铺质保一年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且该表背面图片显示钢印号为1792289,网店标价为5.8万元。

刘小姐通过网店平台联系客服,并应要求加了客服“沈公子”的微信。刘小姐询问:“亲,这表还在吗?”客服回答:“表还在的。”

2017年9月10日,刘小姐再次通过网店平台和微信与客服联系。刘小姐询问:  “现在价格是多少?有优惠吗?”“这款表的成色不错吧”等,客服回复“我在上海有实体店的”、“家里的表都是孤品”、“如果搞优惠的话信息也是发布在我的朋友圈”等。

58000元的价格还是让刘小姐有些犹豫,她期待着后期能有更优惠的价格。

2017年11月10日、11日,刘小姐再次微信询问客服:“现在这块表有优惠了吗?”“双11能优惠多少”。客服答复:“双十一可以优惠。”

经过双方多轮磋商,该表最终以5.1万元价格成交。

2017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货款5.1万元,被告于11月23日回复原告“最迟周日前发出已经好了”。

偷梁换柱,”李鬼”显形

2017年11月29日,刘小姐收到了从淘宝店里购买到的“名表”,心情激动的她仔细地查看表面,以防存在细小瑕疵。不过,瑕疵没有找到,刘小姐却发现了一个大问题,她立即联系客服。

刘小姐:“图片显示的钢印明明是1792289,怎么拿到的是1802752的钢印?”

客服答:“原图片展示的手表已经不在了,我们调剂了同款同成色的手表。”

刘小姐说:“你这镶钻数量、大小、钢印号码都不同,明明是两块表。”

客服答:“我们这是同一款的,原表带我们好心换了个好看的,我们可以把漏发的证书和原表带一起寄过去。”

刘小姐很气愤:“表不是我看到的那款,退给你吧。”

不过商家以二手商品不支持退货,可以换货等为由,拒绝刘小姐的退货请求。

次日,刘小姐按照商家地址将寄到的手表退回,但贸易公司收到货后,以双方尚未达成退货协议为由拒绝退款,几日后再次将手表寄给了刘小姐,并补开了收据,告知实体店地址等。

2017年12月2日至12月30日期间,刘小姐和贸易公司双方为实际交付的手表与图片上的手表差异、被告应否接受退货等进行了多次沟通和争论。

因协商无果,刘小姐遂按照收据及实体店显示信息将“奢客名品”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后撤诉,将贸易公司诉至金山法院。

“块”“款”之争,诉至法庭

刘小姐认为,被告贸易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不仅构成合同违约,而且是经营欺诈,给原告刘小姐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贸易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手表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退回货款计5.1万元,判令被告按照购买手表价款5.1万元的三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15.3万元。

被告某贸易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原告刘小姐的诉讼请求。原告确实向被告购买了手表,但是钢印问题原、被告并没有约定,被告发给原告的手表就是淘宝网上照片的那一款,被告没有构成欺诈。关于实体店问题,被告确实在自己的公司也有商品展示和销售。

刘小姐购买的表是淘宝图片上的那一块,而淘宝店给的那一款表,而“款”和“块”的含义是不一样的。法庭上出示的涉案手表与淘宝店销售手表对比照片,也证明涉案手表与淘宝图片显示的手表存在明显不同,如表、带连接处镶钻分别是5行和4行,镶钻数量、大小及钢印号码皆不同,就是同款的两块表。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焦点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作为二手奢侈品的名表,正如二手汽车一样,其与一手商品存在的最根本区别就是其为特定物而非种类物,也即被告所称的“孤品”,往往根据成色一物一价。买卖双方从磋商到成交整个过程具有明确的指向性——钢印号为“1792289”的石英女士手表,被告交付的标的物钢印号与约定不符,属交付标的物错误导致的违约。

焦点二:被告应否接受原告退货要求?

被告交付原告的表并非合同约定的手表,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退货,被告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后被告能够交付约定手表的,则继续履行,无法交付的,应解除合同,退回货款,造成原告损失的,应予赔偿。原告收货后明确表示异议并要求退回被告,应依据“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而接受,不能为了达成交易“强买强卖”。

焦点三: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是指商家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或描述,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从而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案被告行为显然与此不同,尚未构成上述欺诈性质。被告直接向原告寄送了同品牌同系列也可能是同款的替代品,此行为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促成双方交易,而非损害原告利益。但事实上原告收货后当即提出异议,要求退回,而此后被告的行为则有失诚信,颇不厚道。

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刘小姐与该公司间的手表买卖合同,刘小姐退还商品,公司返还货款5.1万元并支付违约赔偿款1万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应及时维权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正以其便捷、时尚的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网络购物因其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靡时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网络购物消费异军突起。然而伴随网络购物如火如荼的进行也有诸多不和谐、不诚信的现象,比如:商品假冒伪劣、网络诈骗、售后服务缺失等等。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网购有风险,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一定要保全证据。务必记住订单号,及时对所购商品的图片、交易过程进行截图保留,要求商家提供发票及给保修卡盖章。”金山法院李庆阳法官提醒市民,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与卖家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卖家所在的网络购物平台投诉或向卖家所在地的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遏制犯罪。

李庆阳法官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提醒

注意套路  保留证据

每年“双十一”、“双十二”,各大商家都会有不同力度的促销活动,消费者往往被大幅度的促销吸引盲目购买,忽略了商品的实用性和自己的真实需求,从而造成商品的闲置和资金的浪费。因此建议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提前拟定购物单,盲目冲动不可取。

先涨后降套路多,促销规则读仔细。面对各式各样的低价宣传,建议消费者提前关注商品价格,警惕先涨价再降价的消费陷阱。在购买商品前,要仔细阅读平台网站和商家的促销规则,明确红包、积分及优惠券的使用范围,询问退换货方式及运费政策,避免事后因不了解促销规则而发生消费纠纷。

缴纳定金需谨慎,款项支付要留心。预售产品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通常情况不予退还,尽量确定需求后再支付。支付过“定金”的商品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剩余款项,避免因超期未付款遭受经济损失。消费者在支付货款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在陌生网站或通过不明链接付款,防止上当受骗。

商品验收勿忽视,赠品同样有保障。“双十一”期间商品交易量大,快递运送时间长,消费者要摆正心态,不要心急。收货环节很重要,建议消费者要先查看商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颜色等是否与订单一致,确定外观没有破损后再签收。同时,提醒消费者商家所送的赠品也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发现赠品具有质量问题,可依法向商家索赔。

存证意识不能少,权益维护要及时。工商部门强调,消费者在网购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有存证意识,尽量保存好聊天记录、宣传介绍截图、消费凭证等维权依据。与商家产生纠纷后,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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