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 苏伟康
□在小额金融债权诉讼中,“送达难”问题更加明显。这使得小额金融债权诉讼呈现出三个特点:法院驳回起诉的比例较高;小额金融债权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过长;缺席判决适用比例较高。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非讼化程序都是优化司法资源、减轻法院负担的重要工具。与国外的非讼化程序相比,我国的督促程序基本上形同虚设。我国目前的督促程序实行的是形式审查。
金融机构以核销为目的而起诉的小额债权诉讼占据了大量的金融司法资源。为此,了解小额债权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特点有助于解决此类纠纷,解放部分金融司法资源。这类纠纷的主要特点是送达难、法院驳回起诉和缺席审理的比例高、审理周期长。与此同时多元化、非讼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在小额金融债权纠纷的解决上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小额债权诉讼的产生
从2012年到2017年,上海市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案件47.8万件,同比上升358.3%。2016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94496件,同比上升6.70%,占该年度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商事案件数量的69.35%,银行卡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占据了金融纠纷的90%以上。这其中,绝大多数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的小额债权诉讼,银行卡纠纷占到了金融纠纷总量的76.5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15.27%,小额债权诉讼占据了大部分金融司法资源。
在体量庞大的的小额金融债权纠纷中,相当一部分的金融债权纠纷并不存在实际的争议,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诉讼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不是实现债权,而是为了在内部进行核销。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规定,法院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可作为呆账核销依据。除打包出售核销贷款外,多数核销贷款均需通过法院诉讼,银行在拿到法院执行终结的裁定之后,即可在内部进行核销。所谓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己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银行可以通过核销不良债权,重新计算利润,国税部门也可以据此认定呆账核销的合法性,税前扣除银行所得税。
“送达难”带来的困境
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送达难”是法院一直难以解决的顽疾。在小额金融债权诉讼中,这一问题更加明显。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故意制造困难,债务人躲避送达、更换住所、下落不明都为法院的送达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法院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完成送达。法院只能驳回起诉或通过公告方式完成送达。另一方面,因各银行对信用卡新增用户往往有具体要求,故为了完成开卡指标,部分业务人员并未审慎核实申请开卡人的相关信息,导致一旦进入诉讼后,因持卡人填写的联系地址、单位存在虚假内容,而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不得不进行公告送达。
“送达难”使得小额金融债权诉讼呈现出三个特点:
首先,法院驳回起诉的比例较高。2013—2017上海市的一审银行卡纠纷中,简易程序中的驳回起诉才裁定占据了简易程序文书的47.5%。法院驳回起诉大多是因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无法送达被告,且金融机构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被告债务人身份信息的真伪,法院无法予以确认。这样一来,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只能驳回起诉;
其次,小额金融债权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过长。贷款人故意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导致了送达、保全、审理、执行等程序繁杂冗长,银行实现债权周期也随之增加。这并不是上海的特殊情况,在金融借贷盛行的温州,审理周期过长也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最后,缺席判决适用比例较高。2013年—2017年上海市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银行卡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中的缺席判决比重分别达到了45.33%和43.66%。
案件分流重任的化解
大量的小额金融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法院不堪重负。那么多元化和非讼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可以承担起案件分流的重任呢?
在部分金融纠纷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否认多元化机制在当前小额金融债权纠纷中缺位的基本事实。上海市金融仲裁院成立于2007年,是专门为解决金融纠纷成立的仲裁机构。2015年其受理金融案件484件,争议金额人民币30.78亿元。2016年,受案数量仅为341件。2017年也只有592件,争议金额31.48亿元,较2016年的37.54亿元减少了6.06亿元,减幅为16%。金融仲裁并未承担起分流金融纠纷的重任,绝大多数的金融纠纷还是涌入了司法程序。
仲裁机制在金融纠纷领域的缺位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在2013年进行的调查表明,56%的能源部门受访者和68%的建筑部门受访者人倾向于使用仲裁来解决纠纷;而在金融服务领域,82%的受访者更倾向于优先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调解也未能在小额金融债权纠纷发挥案件分流的作用。一方面,由于债务人信息不全或恶意透支、消费后更换住所、下落不明,此类纠纷只能通过缺席审判方式审理,缺席审理比例较大导致了调解率的低。另一方面,银行内部调解授权机制尚未完善,银行卡纠纷的调解率较低。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非讼化程序都是优化司法资源、减轻法院负担的重要工具。与国外的非讼化程序相比,我国的督促程序基本上形同虚设。我国目前的督促程序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债务人只需提出简单的异议,督促程序自当终结。债务人无需附加任何条件或承担举证责任,提出异议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的第一反应往往都是终结督促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拖延时间。而在德国支付令案件中,只有10%的债务人提出异议。另一方面,督促程序并未与诉讼程序建立起有效的衔接机制,债权人只得另行起诉而不能直接转入诉讼,督促程序中所做的审查并不会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发生效力,这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督促程序沦为诉讼程序的热身活动。银行既不能通过督促程序来实现小额金融债权,也不能以支付令作为核销的依据。
2013年至2017年上海市的督促程序案件数量只有51个,涉及到金融纠纷的仅有一例。在该案中,申请人在支出8181.67元的申请费用之后,因法院无法将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督促程序予以终结。
上海市法院在小额金融债权诉讼的审理工作对上海市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截止2017年末,上海银行业资产总额14.75万亿元,各项贷款6.72万亿元,同比增长12.9%;不良贷款余额380.3亿元,较2016年末减少23.79亿元;不良贷款率0.57%,较2016年末下降0.11个百分点。
总体而言,上海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与全国相比处在一个较低水平,这与上海法院一直以来高效率的金融审判是分不开的。但是应当看到,金融债权纠纷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上海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连年增长。维护金融债权,加强司法应对,仍是上海市司法系统的重要课题。
(张婷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苏伟康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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