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海 实习生 栗思
本报讯 昨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在介绍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关情况时,就“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作出回应,实践证明,实行捕诉一体,质量、效率都能够得到进一步保障提高。
发布会透露,“捕诉一体”对应的是此前的捕诉分开。1995年检察机关设立了反贪局之后,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特别是反贪这一块职能中的侦查、批捕、起诉,在检察机关、在反贪职能的行使过程中是一体的。社会上的有些学者和法律人提出来,应该有内部的监督制约,以确保反贪职能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公开、透明公平。
2000年以后,检察机关做了这样的调整,检察机关内设的侦查监督部门,就是对公安机关立案、初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移送报请检察机关批捕。批捕以后,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进行侦查,调查取证。两个月的时间,特殊案件可以延长,认为确实构成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由另一个部门叫公诉厅或者是公诉部门,经过审查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样分开职能行使检察职权,优势是有内部制约,捕错了不一定诉,诉错了,回头总结捕的问题。但是有一个效率的问题,捕的时候熟悉了的案件,诉的时候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重新熟悉肯定影响效率。比如毒品、抢劫、盗窃,一看毒品现场查获,有20克海洛因在身上肯定不会捕错,批捕了,不会发生后来的赔偿问题。另两个罪名就未必很仔细地去审查。两个月以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毒品这个罪没有问题,能够起诉认定,最终宣告有罪。那另两个罪名在事实证据上需要进一步补查的,只好退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这个时候事过境迁,又有新的任务,谁来承担?
2017年,吉林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批捕和提起公诉的时间分别缩短了12.3%和12.4%。同时,平均每起案件瑕疵问题,捕诉分开时是6个半,捕诉一体后下降不到3个。
为加强对新运行机制的监督,除了制定科学化的办案指标,也会以不同方式落实内部监督。“有机构的管理、检察指标的管理。同时如果该捕的不捕,公安机关还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复议。本院维持不捕的,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这个监督会更直接、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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