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秦春辉 王丹
本报讯 应聘公司发出Offer(《录用通知书》),李先生满心欢喜地回复确认。然而,就在入职报到的当天,李先生却被公司拒绝入职。一怒之下,李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3万元。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经法庭调解,最终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5000元。
2018年6月初,李先生离职,不久便接到一家医疗检验设备公司的面试邀请。经过几轮面试,李先生收到公司发送的O ffer,上面载明李先生的岗位为应用经理,工资为税前9000元。
李先生欣然回复接受录用并同意入职。哪知,李先生去公司入职报到之时,公司却说在核对李先生学历证书信息后,才发现李先生的专业背景与公司期望的并不一致,并当场拒绝李先生入职。
被拒的李先生想不通,为了应聘这份工作付出了许多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公司既然已经作出录用的承诺却又反悔,导致他失去了其他工作的机会,公司应该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于是起诉要求公司赔偿3万元。对此公司也承认,公司确实存在工作失误,对李先生的学历情况未严格审核导致纠纷发生,同意对李先生进行一定的赔偿,但认为李先生主张的金额过高了。
经虹口法院组织调解,公司最终赔偿李先生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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