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李丹阳 孙静旖
本报讯 根据相关规定,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且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案,该案房东串通他人一房二卖,还依据串通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恶意申请仲裁,获得仲裁支持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上海一中院审查后识破房东真面目,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015年4月,谢某收到一份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起诉状中,起诉人吴某要求他立即搬离居住近十年的自家房屋!
事情要从2004年说起。这一年,秦某为了还债,将本市一套动迁安置房出售给谢某,总价35万元。因政策原因,房子不能立即过户,所以双方承诺约定由谢某先付25万元,剩下的10万元在过户时付清。
谢某总计支付秦某房款30万元后,2005年下半年房子竣工,奉某将钥匙交给谢某,谢某将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
然而秦某在与谢某签订合同后,又在2006年将房屋以46.5万元“出售”给吴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吴某正是基于产权人的身份要求谢某一家搬离房屋。
庆幸的是,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吴某虽于2006年10月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但实际并未获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其应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合同相对方即房东秦某主张权利,故法院驳回了吴某要求谢某搬离的诉讼请求。
之后,谢某为进一步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于2015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秦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样获法院一审、二审支持。
然而未曾想到,就在谢某提起确认秦某、吴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的三个月前,秦某依据其与吴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要求吴某支付相关房款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1月出具裁决书,支持了秦某的仲裁请求。2018年1月,秦某在已经明确知晓其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2017年7月生效判决确认无效的情形下,拿着仲裁裁决书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一中院收到秦某强制执行申请后,谢某以案外人身份向上海一中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书。谢某认为,秦某与吴某系恶意串通、捏造案件事实并虚假仲裁,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执行依据的重要事实即秦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由2017年7月的生效民事判决,以秦某与吴某恶意串通,损害谢某利益为由,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该仲裁裁决系基于当事人间无效的合同而作出,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且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谢某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上海一中院遂裁定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裁定作出后,上海一中院向作出该仲裁裁决的仲裁委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多措并举防范虚假仲裁,得到仲裁委的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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