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乘客黄女士在乘公交车上班过程中,换座位时恰逢车辆刹车。由于惯性,黄女士跌倒骨折并构成伤残。为此黄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多次换座,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摔伤存在重大过失,最终判定公交公司承担50%责任。
去年1月8日,黄女士乘坐闵行20路公交车上班。据她回忆,车辆行驶至罗秀路龙吴路时,她起身从车辆中部座位换到车辆后部座位时,司机突然急刹车,导致其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侧横突及棘突多发骨折等。黄女士认为自己与公交公司成立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自己的伤亡担责。
公交公司强调,事发时不是急刹车。事故源于黄女士多次更换位置,黄女士应自负一半的责任,公交公司同意赔偿她的损失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黄女士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管理的闵行20路公交车,双方建立客运合同。黄女士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多次起身换座,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摔伤存在重大过失,综合原、被告对本起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程度,现被告公交公司自愿承担50%赔偿责任,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黄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金额的50%,即8.5万余元。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