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章伟聪
康女士在小区内开车不慎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两辆车共计产生维修费15.33万元。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康女士向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长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康女士的诉讼请求,康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故后驾驶人“变脸”
2017年5月19日,康女士驾驶新买才10天的奔驰轿车从所住小区出发去单位上班,没想到启动不久,在与一辆进小区的斯柯达轿车汇车时撞了上去。据康女士讲,撞车后,她当即按了车上的“一键服务器”,通过客服帮忙报警并安排拖车,然后因为单位有事需处理,在警察到达现场后就委托专职司机老陆代为全权处理事故善后,她自己则打车去了单位。之后在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最终被保险公司以酒驾顶包、诈骗、诈保等理由拒绝。
同年11月,康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碰撞事故保险费15.33万元,其中康女士车辆的维修费13.8万元,对方车辆维修费1.53万元。康女士承认当天她离开事故现场后,随车的专职司机老陆确实以他的名义接受交警对事故的处理,之后办理保险理赔时也是以司机老陆的名义,但认为这是因为老陆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所以在事故处理中将自己的驾照交给了警察,并在事故处理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中真实的驾驶员是康女士,但康女士让司机老陆顶替了驾驶员。司机老陆报警时自称是实际驾驶员,在办理理赔手续时都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康女士的行为属于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庭审证言大反转
证据交换时,司机老陆和被撞车辆的女司机作为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老陆在法庭上讲:“碰撞发生后,原告已经慌了,我就想我自己处理”“因为原告是老板很忙,我就想图方便负责全权办理”。被撞车辆女司机作证说:“她(原告)下车和我打招呼说对不起,说把油门当成刹车了,”并表示警察到现场时原告还在。
然而法庭查明,在回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时,司机老陆和被撞车辆女司机却有不一样的说法。根据“谈话笔录”记载,老陆称:“因为康女士当时有急事,她便离开了,我便自己作为驾驶员了。”被撞车辆女司机回答:“当时撞完我也晕晕的,对方开车的女的什么也没和我说就走了,警方到场时只有这个男的在,所以就这样处理了。”
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康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康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2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审主审法官邓鑫指出,本案案情显示,原告首先构成虚假陈述。其次,康女士身为企业高管,司机老陆作为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两人对自己相关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理应清楚,原告对此的解释前后矛盾,难以令人信服。再次,原告方两位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在保险公司调查时的回答前后不一致,表明原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最后,“顶包”是一种违背诚信的严重违约行为,即便不怀疑原告作为守法公民的身份,但原告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交警部门无法将事故的客观真相完整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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