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傍“微信”代价高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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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如果说一个案件,虽然我们不能证明准确的数额是多少,但明显会超三百万元时,法院就可能在三百万元以上进行自由裁量。

像本案中,“微信”食品公司被判赔这个金额的出现,其实是一件好事,因为法院在很长时间之内都不敢突破三百万元的赔偿额。

近日,一起侵权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一家微信食品公司蹭“微信”二字商标被判赔一千多万元。

深圳市一家食品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微信”字样,腾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微信食品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微信食品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020万元。截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本案的看点之一是:法院一审认定“微信”属驰名商标,那么什么是法律意义的“驰名商标”呢?

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商誉的商标。其中包括了几个限定条件:首先是在中国境内;其次必须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最后还要享有较高的商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相关公众”并不是指所有人,不同产品或服务对应的“相关公众”是不一样的。

要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我们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一般是三年以上,虽然近些年有些网红商标,突然就家喻户晓了,但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也并非需要满足上述全部要素。

本案的另一个看点是: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是怎样的?

从法律角度看,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而且在实践中,有时候侵权行为人用的不是商标,而是企业字号。

我国对商标的注册和对企业名称的注册是两条线,商标注册是在国家商标局,而企业名称的注册是分省市管理的,一般在本省市本行业内不能重复、不能近似,但跨省市跨行业有可能重复和近似,这也是为什么微信食品公司作为企业名称能够注册下来。因为在那个地方还没有人去注册这个名字,也没有别的公司叫这个名字。

当一个公司的名字注册下来以后,它就是一个合法的企业名称了,申请人就可以使用这个企业名称。

但如果申请人在使用这个合法的企业名称的时候,实施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如在宣传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特别是突出使用这个字号,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是两种行为。

另外,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定被告微信食品公司赔偿金额为1020万余元,这显然也是一大看点。那么这一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在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法院在决定赔偿数额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的损失是多少。但原告要举证证明自己的确切损失往往很难。

第二,被告获利有多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获利多少也是由原告来举证的,但这对原告来说同样很难。

第三,原告会提供一些证据,证明自己的可能损失。那么法院在考虑到这些可能损失后,会在一定数额以内,判定一个赔偿数额,我们称之为酌定赔偿。

以商标侵权类案件为例,当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损失了多少,也不能证明被告获利了多少时,法院通常会在三百万元以下判赔。

但如果说一个案件,虽然我们不能证明准确的数额是多少,但明显会超三百万元时,法院就可能在三百万元以上进行自由裁量。

像本案中,“微信”食品公司被判赔这个金额的出现,其实是一件好事,因为法院在很长时间之内都不敢突破三百万元的赔偿额。

本案体现的其实是由来已久的“傍名牌”问题,这类问题突出显现在企业名称上。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是两条线,有一些企业会刻意在名称上傍名牌。

还有一种现象是所谓的名牌没有及时注册,或者注册的类别不全,导致被人傍名牌。

即使现在有了这样的判例,但傍名牌问题是很难彻底解决的,所以我们经常会建议企业事先做好商标的布局,提前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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