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邓世运
司法实践中,有极少数法院在庭审后不允许被告人再更换辩护律师,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刑事案件开庭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人或者家属希望再请律师辩护的现象比较常见。
此时是否还可以再请新的律师辩护?有些被告人或者家属会有这样的疑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只要尚未宣判,被告人就有权再请新的律师辩护,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开庭后再请新的律师辩护,还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是作为被告人及其家属应该权衡考虑的。
如果法院已经开过庭,但是庭审程序还未结束,尤其是没有进入法庭调查环节,或者检察院要补充侦查的,辩护律师尚可以参与庭审的主要环节,依然可以通过庭审程序为被告人辩护,发挥比较大的作用。
如果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律师无法再通过庭审程序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发挥的作用必然会有一定的局限,但在部分案件中依然可以有一定的作为。
以笔者刚办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为例:在结束庭审之后,被告人吴某的家属才于2018年2月26日委托笔者为吴某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笔者于2月28日到法院查阅了卷宗,包括庭审过程的全部笔录;
3月1日,到看守所会见了吴某,向其了解了案情和核实相关证据;
3月2日,笔者再到法院查阅相关卷宗;
3月3日,笔者再次会见吴某。
经过查阅卷宗和会见吴某,笔者发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金额有误,庭审时吴某及其律师也没有提出异议。
3月4日,笔者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指出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吴某的情况,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法院对吴某适用缓刑。
10月31日,法院一审宣判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吴某得以免于牢狱之灾。
以笔者的经验来看,法院开完庭后再介入案件的律师,可以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和开庭笔录,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有充分理由的,可以针对特定问题申请补充开庭,律师依然可以对案件的结果起到积极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有极少数法院在庭审后不允许被告人再更换辩护律师,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被告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权坚持自己的委托,维护自己的权利,辩护律师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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