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结算引纠纷 各退一步化矛盾

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调委会辨法析理止纷争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15日

刘欣楠 制图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签订机票订购协议,却因小长假期间的一单票价结算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先期委托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纠纷特点,从法律规定谈到商业合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加以劝解,最终促成了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

【案情】

机票票价结算引发纠纷

2017年2月,某航空公司与一家食品贸易公司签订《机票订购协议》。协议约定:航空公司向食品贸易公司提供机票订购以及相关服务,食品贸易公司应当按月结算机票订购款。签订协议后,食品贸易公司相关人员使用航空公司订购的机票均出行成功,但就在当年7月,双方就五一期间的一单机票票价结算发生纠纷,食品贸易公司认为航空公司票价虚高,存在欺诈,拒付该单30878元订票费用。

航空公司多次催讨不得,诉至法院要求食品贸易公司支付机票订购款、逾期支付机票订购款产生的逾期滞纳金、违约金和航空公司为实现上述请求权而发生的所有必要费用。徐汇区人民法院后委托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调解】

耐心沟通了解争议焦点

接到此案后,调解员通过前期的了解案件、查阅证据、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先期了解了事情全过程。但在调解开始时,食品贸易公司开口就称拒绝调解,称是航空公司欺诈,不愿支付一分钱。

调解员先耐心和双方核对案情,展开普法教育,然后就案情分析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争议的这单机票发生在五一期间,食品贸易公司紧急订票,五一期间票价较平时高属于正常,且之前双方已经确认了机票价格,告知这时订票价格的确较高,食品贸易公司已经认可该价格航空公司才出票的,之后订票出票均已完结,食品贸易公司工作人员也成功出行,双方的合同中原告的订票服务已经完成,食品贸易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是违法行为。

食品贸易公司在调解员教育后同意调解,但对于应支付的具体数额双方再次产生分歧。

各自退让促成双方和解

食品贸易公司认为3万元是高昂价款,里面有航空公司的服务费,只同意按照通常时间的价格支付1.5万元。航空公司则表示,即使按平时价格这单费用也应该为2.37万元,且五一期间,价格本身高昂,抢票成本大,这一单原本利润就不高,因此不予同意。

基于此,调解员向航空公司宣讲了法律。根据法律规定,服务费用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现双方合同没有进行服务具体费用的约定,应按照行业行规常规约定办理。按照行规服务费2-3千元利润是较高了,且现在食品贸易公司已经终止履行双方合同,双方合作终结,这时航空公司如果让步,将矛盾解决,对双方都有好处的。

调解员从法律规定谈到商业合作的规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加以劝解。经过调解,航空公司最终作出让步,提出如果对方能在当年年底之前支付1.5万元,在收到钱后就向法院撤诉,如果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则继续诉讼,请法院判决,判决要全部票价款加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等。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协议,后食品贸易公司如期履约。

【点评】

调解工作维护社会诚信

双方订立了订票服务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食品贸易公司紧急订票,五一期间票价较清闲时间高,该公司已经认可,之后该机票订票出票均已完结,该公司工作人员也成功出行,之后该公司觉得价格虚高,拒不付款违反了基本的合同法原则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需要双方约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而本案中,航空公司的订票价格里包含了服务费用,但该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食品贸易公司进行确认,在食品贸易公司拒不付款时,航空公司处于天然的不利地位,故在调解员的劝说下,航空公司也作出让步。

本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按约定履行了协议。双方都从中得到了教育。航空公司今后会更重视合同约定,清晰明示服务费用,食品贸易公司也表示要吸取教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彰显了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本次案例调解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纠纷特点,具有扎实的辨法析理、定纷止争的调解能力。双方顺利完成调解,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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