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腾房遭判一年有期徒刑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拒不腾房的被执行人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尹某系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自2013年1月起,尹某与丈夫王某以其名下三江街道小区房产作为抵押物,先后向盛某借款179万元。
因尹某夫妇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盛某于2015年3月向婺城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婺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盛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79万元并支付利息。
因被执行人尹某、王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婺城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尹某及相关人员在2015年10月15日前迁出抵押房屋,并于2015年11月11日裁定拍卖登记该房产,但尹某等人未腾空房屋并迁出。2016年7月26日,婺城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强制腾空,后该房产拍卖未能成交。之后,尹某等人又居住于该房产内。在法院执行期间,尹某将该房产用于出租获利,且未将租金用于该案执行。2017年9月,婺城法院依法将王某司法拘留,尹某、王某承诺于2018年2月11日前对该房产处置完毕,但至今未处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为父报仇”殴打他人赔钱后被判拘役五个月
父亲因纠纷遭人殴打致轻微伤,儿子抵不住怒火,殴打对方导致其轻伤二级。近日,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为父报仇”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来,这位父亲与被害人苏某军之间存在蚝场纠纷矛盾。2017年的某日晚上,两人相遇在广西合浦县的某巷子里,本就互看不顺眼的二人,一言不合之下便发生了打斗。父亲被打致轻微伤后报警,儿子带着民警寻找打伤父亲的苏某军,一路上越想越生气,于是先民警一步跑至苏某军家中,一见到苏某军便怒火中烧地上前殴打,虽被随后赶至的民警制止,但后经法医鉴定,苏某军胸部、腰部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民主动到合浦县公安局乾江边防派出所投案,并一次性赔偿了被害者苏某军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苏某军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苏某民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某民已经赔偿被害人苏某军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苏某军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的起因是被害人苏某军将被告人苏某民父亲殴打致轻微伤,被害人苏某军有一定过错,也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爱犬被车辆撞伤未束犬链未获赔
陈女士的泰迪犬被李女士驾驶的车辆撞伤,后陈女士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爱犬就诊、治疗费用共计3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请。
原告陈女士诉称,自己在小区遛狗时,李女士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过程中,车辆将自己的泰迪犬卷入车底,造成自己的宠物受伤。事发时在小区内,李女士车速过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赔偿损失3万余元。
被告李女士辩称,陈女士作为小泰迪的主人,在出门遛狗时并没有将自己的宠物狗用绳子拴住,才会导致此事件的发生。小区也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并且自己的车速并不快。况且泰迪犬体积过小、奔跑迅速,不容易被行驶中的司机发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李女士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均认可事发小区内没有限速标志,李女士所驾驶的车辆一直在匀速正常行驶,不能显示车速过快。陈女士饲养的泰迪犬在未束犬链的情况下,突然从李女士驾驶的车辆中后侧钻入车底,且钻入位置属于驾驶员驾驶盲区,所以李女士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而且,事发的主要原因是涉案小犬未束犬链,陈女士作为主人没有尽到对饲养小犬的拴管义务,其作为饲养人应对小犬受到伤害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请。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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