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上海法院关于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的实施意见》 (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7条,对指令再审的条件、发回重审的条件等予以明确。根据《意见》,再审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及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再审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等专业性较强的再审案件,在裁判作出前一般要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意见》对申请再审的次数予以明确。根据《意见》,当事人对同一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或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刑事案件申诉人经终审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
《意见》还明确了指令再审的条件,并明确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六大情形: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再审申请人同意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什么样的案件能够发回重审?根据《意见》,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意见》同时明确了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意见》要求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明确再审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及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再审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等专业性较强的再审案件,在裁判作出前一般要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以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指导审判实践、统一裁判尺度、过滤审委会研讨案件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合议庭多数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同的,合议庭应根据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情况进行再一次评议。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