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不合格 学员要求退学费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18日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林先生学车由于科目二连续失利5次,按规定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断了林先生此次的驾考之路。但林先生认为自己的失利是驾校教练车不符考场车辆所致,因此将驾校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学费、考试费、误工费等合计1.1万余元。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林先生说,2017年,他找到驾校教练员张某学车,合同约定学车培训费7000元。林先生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但是之后的考试之路却并不顺利。林先生认为该驾校不具备科目二的培训条件,因为科目二考试车辆已改为斯柯达,但驾校提供的教练车还是普桑。林先生要求驾校退还学费,但驾校却认为已尽到培训义务,拒绝退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故法院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有关规定,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预约考试次数均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林先生已预约五次科目二考试,均不合格,故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提前终止。虽然合同约定的培训周期不超过130天,其中科目二培训周期不超过65天,但驾校在庭审中确认只要在《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内,原告通过各阶段考试后,合同约定的培训周期可相应顺延。现原告科目二的第五次考试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6日,故原告最后一次科目二的考试时间尚处于培训周期内,因此可以按照合同中“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300元)后……已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在培训周期内,退还培训费用的35%”的计算方式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驾校返还林先生培训费1800元;驳回林先生的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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