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沈某、陈某夫妇通过在农田里投撒拌有毒药的小麦粉的方式,捕杀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的野生鸟类1673只,经鉴定估值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夫妻俩破坏生态资源将依法接受刑事问责,但生态资源损害如何修复?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赔偿如何落到实处?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签订经济赔偿结合劳役代偿协议的方式解决。据悉,这在全市尚属首次。
通过召开诉前磋商会,赔偿义务人代表陈某当场与赔偿权利人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代表签订赔偿协议,承诺赔偿3万元,并将在2年内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及公益宣传活动,二人服务时间共计1800小时。
毒杀保护野生鸟类1673只
沈某、陈某是崇明本地农户,为贴补家用,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夫妻俩共同至本市崇明区港沿镇、堡镇多处农田,通过在农田里投撒拌有毒药的小麦粉的方式捕杀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的野生鸟类1673只,经抽样鉴定,被捕杀鸟的胃内含有克百威成分。
上海铁检院对沈某、陈某提起公诉追究刑责外,还认定,沈某、陈某非法捕杀野生鸟类的行为导致生态资源受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
2018年11月15日,上海铁检院就该案生态资源修复方案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上铁法院、市林业局野保处、市野保站、崇明区相关专家、人员等参加研讨。专家们认为,本案因1673只野生鸟类被捕杀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资源的期间服务功能损失难以直接量化,生态资源的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目尚缺乏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即便专家研究,也需要较长的调查周期。
因此,上海铁检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寻求替代性修复方案。
赔偿3万元服务1800小时
根据专家研讨会的意见,上海铁检院委托第三方对本案野生鸟类的价值做了鉴定,认定涉案的1673只野生鸟类的基准价值合计人民币502100元。
“我们了解到,陈某夫妻家庭情况确实很困难。让他们一次性赔偿这么多钱,他们也拿不出来,经济赔偿能力大概在人民币3万元左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承办该案检察官徐嘉炜告诉记者,二人有劳动能力,有通过劳役代偿的基础和意愿。
在此基础上,上海铁检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精神,召开了诉前磋商会议,并初步拟定了以经济赔偿结合劳役代偿的替代性修复磋商方案。
最终,通过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沈某、陈某共同赔偿人民币3万元,用于崇明公益林的补植复绿。沈某、陈某各自每周参加寻护拆鸟网、林业养护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以上,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服务期均为2年。沈某、陈某还需共同缴纳保证金5万元。如出现不履行生态养护工作、参加公益宣传活动等情节,将在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扣除。
“这样的方式,结合本案的生态资源受损情况、生态资源修复可能性、侵权人赔偿能力等,有利于对生态资源损失开展替代性修复并真正落实,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徐嘉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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