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手谕的启示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21日

  □王立民

在无锡的华东疗养院疗养期间,我有幸造访了无锡博物院,还有了意外收获,目睹了朱元璋的一个手谕原件。

这个手谕是纸本横幅,共计14行118个字。手谕上盖有“石渠宝笈”“乾隆御览之宝”“乾清宫鉴藏宝”等印章。由于朱元璋的传世真迹甚少,此手谕堪称稀有,也就成了无锡博物院的镇院之宝。那天,正值此院开放10周年特展,这个镇院之宝公开展示,便有机会亲眼目睹其真容,同时也引起了我的兴趣。

我对此手谕感兴趣的原因,是其内容与我的专业相关。我的专业是中国法制史,手谕的内容与明朝的法制有关,而且过去还未曾见过,对我来说,算是一个新史料了。

手谕的内容不复杂,是让手下的大将徐达知会,日后如果再擒获敌寇,不须押解回来受审,只在军中处决就行了。通读了手谕的全文以后,有了三点启示。

第一点启示:朱元璋手谕的内容是其重典治乱世政策的体现。

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皇帝,称为“明太祖”,前后共执政31年。执政前,是位元末农民起义军的领袖。他出身贫寒,从小就以帮他人放牛为生,深知民间疾苦,痛恨贪官污吏。称帝以后,他推行重点治乱世政策,认为:“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于是,用严法重刑打击犯罪,特别是严惩贪官污吏。

朱元璋重典治贪官污吏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规定了一些以往所没有规定的罪名,而且用刑又很重。奸党罪是其中之一。这是一种官吏互相勾结、危害皇权的犯罪。这为朱元璋执政时设立,以前没有这一罪名。而且,对奸党犯罪的用刑还特别重,不仅官吏本人要被处以死刑,还要株连到妻子、孩子,他们也要一起受罚,财产没收。这不可谓不重。

朱元璋把用重典治乱世的政策运用于被俘的敌寇,手谕中的规定就是如此。它要求大将徐达“知会”,凡是捕获了敌军成员,即“寇军及首目人等”,不须解送回来,全部在军中处决。“不须解来,就于军中典刑。”这种不经过审判,不分犯罪情节轻重,一概用重刑的做法,就是重典的一种表现。这正好从另一个侧面论证了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政策。

第二点启示:朱元璋的这个手谕是明朝的一个单行法规。

朱元璋执政以后,很注意法制建设。即位不久,他就与大臣们讨论制定律、令之事,以后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有法典、单行法规等。较为著名的法典有《大明律》《明大诰》等,同时也有一些单行法规。它们之间有互补作用。法典的内容比较系统、完整,且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单行法规的内容则较为简单,数量较多,往往只针对特定的事或人,因此适时性比较强,能够解决一些法典所没有规定的问题,以弥补法典的不足。朱元璋的这个手谕就是如此,其中的内容在法典中没有规定,弥补了法典的不足。

明朝单行法规的数量较多,而且都归属于不同的部门法,有刑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诉讼法等等。朱元璋这一手谕的内容应归入军事法。它是一种适用于战时的法律,战俘的处理也在其中。他“知会”徐达,就是命令徐达,要求他在军中处决敌寇,就是一种适用于战时的规定,属于军事法无疑。

第三点启示:朱元璋手谕的颁行有其重要的原因。

朱元璋手谕颁行前曾发生过一件被押敌寇战俘行凶作案、逃亡的事。当时,在牢里关押的24个敌寇俘虏打死了守牢人员,逃跑。“都督府断事牢内禁张寇首目二十四名将牢子打死,逃城外至龙湾。”这对明朝是个教训。

朱元璋为了吸取敌寇被俘人员作案逃跑的教训,亡羊补牢,就颁行了这一手谕,对被俘敌寇用重典,全部在军中处决,不需押解回来再处刑,即“今后不必解杀。”以此来杜绝后患,消弭后顾之忧。从中亦可见,朱元璋手谕的颁行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事出有因。

无锡博物院所藏朱元璋手谕的内容,丰富了明朝法制史的史料,有助于对明朝单行法规乃至明朝法制的全面了解与研究。从中,也使我深深感到,这次造访无锡博物院,收获不小,真可谓是不虚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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