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肇事后是“逃离”还是“离开”?

交警、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法院认定拒赔有失偏颇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22日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治国

大货车右转弯时将路口信号灯拉倒在地,司机因视角受限浑然不觉,驾车径直驶离现场。保险公司称,根据2016年新版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据介绍,在旧版商业车险中相关条款的表述是“逃离”,2016年新版特别修改为“离开”,表述更为严谨。保险公司认为,新条款作了更为严格的约束,其他因素不予考虑,因此拒赔。这样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大货车转弯拉倒信号灯

监控视频显示,2017年8月29日,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大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六陈路路口,右转弯时刮蹭到案外人富赛公司所有的交通信号灯电线,随后将信号灯拉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司机并未停车查看,而是直接驶离现场。

庭审中,原告就司机李某驶离现场的行为作了解释:事故车辆较高,信号灯电线则架得偏低,司机没有注意到挂到了电线,因此没有停车,也没有报案,而是继续正常行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

所以是事故发生后,案外人富赛公司发现损害报案,交警通过监控找到事故车辆并联系司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司机李某未确保安全而驶离现场,承担全部责任,富赛公司无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赔

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9989元,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后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被告保险公司对保险关系、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损失金额本身无异议,不过他们认为,原告方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范围,故拒赔。被告拒赔的依据是2016年新版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新”条款,其中第二十四条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告据此认为,无需核实司机是否明知,只要符合“驶离现场”的情形,不论何种原因,均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法院认定拒赔有失偏颇

由此,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方司机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被告免赔的事由。

法院认为,根据新版商业车险第二十四条约定,驾驶人驶离现场免赔的前提是“未依法采取措施”。为确保查清事故真相和及时认定保险责任,车辆驾驶人原则上不得离开现场,并负有依法采取措施的义务。如驾驶人知晓事故发生,却未采取措施即离开现场,且不存在合理、必要的理由,保险人自可据此免除保险责任。

然而,当驾驶人并不知晓事故发生时,显然不存在“采取措施”的客观基础,则此种情形下,仍适用该条款免除保险责任,有失偏颇。

审理中,在听取原告方举证的情况下,法院还向处理涉案事故的交警核实了情况。交警告知,涉案事故经过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查明,系货车厢体顶端挂到信号灯电线,进而导致灯杆歪斜;从事发情形、刮蹭程度来看,司机当是未发现事故而离开现场,属于“不明知”,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为“驶离现场”。

据此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不可援引第二十四条免责,应当赔付原告保险金47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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