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甬沪
《电子商务法》出台,国家表达了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支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对构建开放型经济作用之重要。《电子商务法》提出的保护“双创”经营者、网络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各自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为电子商务这一基于互联网而创新的交易模式,与实体商务经营活动一样,从虚实结合上有了明白关系、明断事理、明确是非的依据。
对电子商务双创者来说,能有“法律”“法治”“法商”概念或意识,说明当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中涌现的“平民”“草根”双创者素养有了提高,不似过往的法盲,违法违章了就等着罚款查办。这也表明今天的双创者深谙“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之重,法律法治就是创业经营的利器。
规则是经营有序的前提。过去海外代购发生的纠纷,有代购者问题,有网购消费者的问题,由于没有专门法规依据,有时仅靠经营者个人自律或自认“倒霉”;有时网购消费者维权也往往十分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双方能够“理解”的则按照‘有约从约,无约就依法’的方式处理;出现僵持情况时,则能相怼。今天《电子商务法》一扫雾霾,强有力地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秩序。
规则是经营合规的基点。比如,对海外代购活动是经营或非经营有了界线。有“规模”有“容量”的“海外代购”必须申办营业执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因而对于低频率、小规模的代购活动,《电子商务法》是保留了法律的“空间”,与线下的有关经营活动相类似。
规则也是赢得市场的关键。《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言明: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这个条款说明网上可搞“搭售”,但必须提请消费者注意,且必须是以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体现“显著”含义。同时,第二十条又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它强调了“承诺”或“约定”是依据,其实,这与当前电商施行的“货到付款”承诺一致的,即既然是“货到付款”,那么商家要承担运输风险和责任。
大道至简,居敬行简。《电子商务法》以敬民之心行市场之道,体现新时代新经济振兴中的兴邦富民、便民为民的法治之道。双创者惟有学深并按照法律、伦理和道德要求,那么与市场共赢双赢多赢之路就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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