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彩礼返还规则研究

——以皖浙沪调查实证为例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23日

  【内容摘要】当前司法解释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无法适应实际需要,要想妥善处理彩礼纠纷,还需从司法实践中寻找智慧。对司法裁判进行类案研究,归纳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返还比例及影响返还比例的酌定因素,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合理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缩小类案处理结果上的差异。

【关键词】返还情形  返还比例  酌定因素

□陈远远

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

条确立了彩礼返还规则,但是该条规则并不周延。本文着眼于皖、浙、沪三地的司法裁判,从中挑选出200份判决进行实证研究,探究实务中就现有规则下妥善解决彩礼纠纷的司法经验,以期就完善我国彩礼返还规则提出相关建议。

一、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

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确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但该条规定并不能适应实务中存在的复杂情形。本文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为标准,对实务中支持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进行分类: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从未共同生活的,不管是否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彩礼都予以返还;(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共同生活但是时间较短(皖、浙、沪司法实践中大多以2年为限判断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时间短于2年的,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予以部分返还;(三)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从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当予以全部或部分返还;(四)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彩礼予以部分返还;(五)夫妻双方离婚,一方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实践中对其进行限缩,以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为条件,彩礼予以部分返还。

二、彩礼返还比例

本文以上述五种返还情形为分类标准,以所挑选的200份司法裁判为样本,对彩礼返还比例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从未共同生活的,不管是否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彩礼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即返还比例为100%。(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共同生活但是时间较短,这种情形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彩礼原则上部分返还,返还比例在25%-80%之间,具体因法官自由裁量而不同。(三)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从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比例在50%-100%之间,具体数值因法官自由裁量而有所区别。(四)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返还比例低于50%。该种情形往往须满足婚约关系持续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大的前提,最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因给付彩礼而欠下大额债务。(五)双方离婚,一方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比例大致在20%-50%。

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彩礼返还多少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三、影响返还比例的酌定因素

据所归纳整理的司法裁判,影响彩礼返还比例的酌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双方过错。传统观念认为,若女方悔婚,一般全部返还彩礼和其他贵重物品;若男方悔婚,女方一般不用返还彩礼和其他贵重物品。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婚姻不成立或共同生活目的未达成,即所附解除条件成就,彩礼应当返还。因此,在彩礼是否返还问题上,双方过错不予考虑在内。至于彩礼返还比例问题上,若彩礼给付方存在过错导致婚姻关系不成立或共同生活目的未达成,审判人员常出于对女性利益的保护和基于公平正义考虑,在返还比例上予以适当酌减。

(二)当地风俗习惯。裁判文书中往往包含“综合考虑当地风俗习惯”或其他类似字眼,为证明彩礼返还数额的合理性作说理支撑,但是又未明确当地风俗习惯究指何种具体风俗,使这些类似字眼并未起到说理支撑的作用。但当地风俗习惯确实应成为审判人员的重要考量因素,尤其是当地已经形成了有关彩礼返还约定俗成的解决方式,或者少数民族内部有关于彩礼返还的习惯做法。因此,审理法官在以当地风俗习惯作为理由支撑时,能够明确化,以增强判决理由的说服力。

(三)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判断彩礼返还比例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当前,彩礼的补偿功能逐渐淡化,其使用情况呈现多样化趋势,比如彩礼有时会被用于置办嫁妆、举办酒席、作为回礼、给双方购买房车甚至直接赠与给双方以用于婚后生活开销等。在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时,须明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尽可能地实现双方利益平衡。

(四)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生活,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后,虽然法律上已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如果没有共同生活,也就不存在夫妻间相互扶助的经历,实际上婚姻生活目的并未达成。一方请求离婚时,彩礼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全部或大部分彩礼。若未婚男女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审理法院也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比例。

(五)彩礼给付方经济状况。受奢侈攀比之风的影响,农村彩礼水涨船高,“天价彩礼”事件频出,很多家庭因婚致贫。在婚姻没有实际缔结的情况下,彩礼给付方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贫困或背上巨额债务,若不适当提高返还比例,则会严重危及其家庭生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四、完善彩礼返还规则的相关建议

在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上,须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所罗列的情形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而返还比例方面,则不宜规定具体的数值或数值范围,死板地规定具体的数值或数值范围,并不利于个案公平。缩小个案间的返还比例差异,最合适的方式是各省法院系统内部对已生效司法裁判进行梳理归纳,根据案件情节进行分类,将属于同类情节的案件整合到该类别中,按年份排列次序,并罗列出各个案件返还比例的具体数值。至于酌定因素,本文认为可以由立法作出开放式的罗列,但是因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以及个别案件复杂难以预料,而法律条文又宜简洁概括,因此最适宜的方法还是在于让各省法院做好类案整理工作,将影响返还比例的酌定因素罗列出来,并计算出该酌定因素在确定彩礼返还比例上的“影响因子”,从而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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