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杰
□从已有案例来看,因科研经费被判贪污罪的占三分之二,其他还涉及到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等情形。在犯罪主体方面,绝大多数的犯罪主体为科研人员,四分之一左右是与科研相关的行政人员。
□主流观点认为,科研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但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在市场经济背景和依法治国实践中,国家公权力慎入科研私权利的谦抑性原则,值得肯定和推广。
近来,中央多次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实,依法保护广大科研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也应引起关注,这是顺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首要问题之一,也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依法治国实践中亟待重视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科研经费涉及刑事案件引人深思
据报道,从2013年到2016年,与科研经费相关的案件呈递增趋势。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科研经费”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获得287个结果,其中有34份判决书与科研人员犯罪有关。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原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事件:2013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浙江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褚健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一案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2月被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将近两年以后才于2017年1月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罪处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褚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对褚健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2013年,《中国青年报》曾报道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涉嫌贪污科研经费被审判;2014年,中纪委就曾在官方网站披露了8名科研人员因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被依法依纪查处的案例。此后又相继发生多起相关报道,有的案件久拖不判,如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案。据报道,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李宁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发票和事项套取科研经费转入本人所控制公司的方式,先后涉嫌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已于6月被正式批捕。据说看守所内的李宁始终坚持无罪,案件至今没有宣判,各种原因,引人深思。
涉及刑事的导火线与主客观根源
从已有案例来看,因科研经费被判贪污罪的占三分之二,其他还涉及到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等情形。在犯罪主体方面,绝大多数的犯罪主体为科研人员,四分之一左右是与科研相关的行政人员。
探究科研人员涉及科研经费犯罪的案发导火线,第一批长江学者褚健颇具代表性。据说他前期比较顺利,为人高调,无意中可能没少得罪人,尤其是其作为院士候选人而涉及名利之争或者更高职位的潜在竞争者而涉及权力之争,被人不懈举报直至案发。这些涉案学者往往年少得志、头衔颇多、过于顺利而考虑不密、行事不周,在实践中,这种模式颇具代表性。
在这些案件发生的根源上,按照主流观点,这些人案发的主观根源在于现实中很多高级知识分子学术权力过大、微权力缺乏监督,抵制不住诱惑、心理失衡、法治意识淡薄等等;这些人案发的客观根源在于目前科研经费管理粗放,责任不明,科研经费申请潜规则颇多。
保护科研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理论根据
依法保护科研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理论根据有三点。
首先,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具有可谴责性、不构成贪污罪”。按照中国人民大学著名刑法学学者肖中华教授等主流观点,科研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但不应认定为贪污罪。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科研人员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从事科研活动并非从事公务,此时科研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科研人员真实地从事了科研活动、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进行和完成课题研究,就有权利获得相关资助经费;即使其经费的取得采用使用虚假发票、冒名套取等不正当手段,也不影响获取经费本身的合法性。当然,对于虚构项目、没有进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经费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对于科研人员违约拒不退还相关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可以按照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
其次,在市场经济背景和依法治国实践中,国家公权力慎入科研私权利的谦抑性原则,值得肯定和推广。应当说,每一起案件的发生背后都有复杂的因素,很多案件迟迟不能顺利结案,除了案情复杂、人情因素以外,案件定性难度较大,恐怕也是确实存在的正当原因之一。其中,除了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罪、诈骗罪等非科研工作者专属的罪名以外,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对于贪污科研经费的指控拒不认罪,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也未必一无是处;案件判决以后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究竟如何,值得认真评估。如褚健2017年被判刑以后,随后另一则与其相关的热点新闻是,褚健随后于2018年5月负责申报的《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保护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获批立项,可获得2758万元的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就引起更大的波澜和热议。所谓谦抑性原则或曰必要性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的谦抑性主要运用于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因此,肖中华教授关于“科研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但不应认定为贪污罪”之说,值得肯定和推广。
最后,应当充分承认和尊重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针对近年来我国学术界科研经费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频出,主流观点认为原因在于科研人员道德沦丧,斯文扫地,应当予以严肃处理,但是学术界对此并不认同,除了涉及自身利益之外,其认为当前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尤其是不能充分承认、尊重和保护科研工作者智力成果所应获得的劳务报酬乃是问题之根源,是造成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症结之所在。应该说,这一观点,确实是一语中的、一针见血,抓住了要害,指出了方向。
应该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方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拥护和欢迎,但仍存在落实不力等现象,这些问题制约了政策效果,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总之,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进行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重视依法保护科研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也有助于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从而进一步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律师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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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法院裁定解散极端宗教组织“神权游击队”
印度尼西亚的南雅加达法院近日做出裁定,命令极端宗教组织“神权游击队”立即解散,理由是该组织涉嫌发动多起恐怖袭击,且与境外恐怖组织存在非法的联系。
该裁决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神权游击队”成立于2015年,被认定为一个极端的恐怖组织。近年来,该组织在印尼发动了多起恐怖袭击。法院裁定解散该组织,将有助于制止该组织继续发展成员,并开展恐怖活动。
二是落实《反恐法》修订案。2018年5月,印尼通过《反恐法》修订案。裁定解散“神权游击队”,是印尼司法机关落实该修订案规定以打击恐怖主义的最新举措。印尼法院的做法表明,在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应当依法规制涉恐怖主义、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宗教组织。
(印尼语编译:洪彬 信息来源:印尼安卡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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