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卖老宅遇拆迁反悔法院判决确认卖房契约有效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23日

  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卖房契约合法有效。

1981年,被告李某因资金短缺,将房屋(1986年颁发宅基地证)以1000元卖给原告张某(城镇居民)。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并有中证人签字确认。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张某夫妇使用管理,或出租,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于该房屋属于老宅要被征收,被告李某主张自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中,房屋买卖交易并签订契约发生时间在1981年1月,当时房屋交易习俗是双方自愿交易并签订卖房契约,交易双方均按照村规民俗、自愿平等的进行房屋买卖交易。被告李某不能以房屋交易行为之后的法律法规来主张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故该份房屋买卖契约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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