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找律师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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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当您需要法律上的专业指点,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请给我们来信。“我要找律师”栏目特意为您搭建起寻觅律师的桥梁,只要您将求助事项详细写下来,并说明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提供什么帮助,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传递给我们,我们将免费为您刊出。请在来信或者电子邮件中注明您的详细联络方式,以便律师及时和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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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借钱不还,应该如何应对

我与2016年下半年借11000元给了一个关系一般的朋友,他在2016年11月27日写了一个欠条给我,约定2017年5月还清,结果至今没还清。

这人之前还能打通电话,现在是电话打不通、微信屏蔽。

他是外地人士,我现在找不到他,手里只有一张欠条和他的身份证照片,还有他的车子的照片,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处理?——微信网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您的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小额民间借贷纠纷。

以您目前的描述来看,法律关系还是相对比较清楚的,目前也仍在诉讼时效内,所以我认为您的需求可能更多还是在如何以低成本的方式执行到对方的财产,对此我们建议如下:

首先,搜集对方的财产线索并进行保全。

在起诉的之前,您应该搜集对方的财产线索并进行保全,前述财产线索一般是指对方向您打款的银行账号,对方的车辆信息(您可委托律师至车管所调查车辆信息)、对方的房产信息等。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您可以申请法院对前述财产进行保全。

当然,法院可能需要您提供现金对前述保全提供担保,一般为诉讼标的金额的20%-30%,您也可以选择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法院会在款项执行到位后将担保金还给您,但如果是保函,保险公司是要收取相应费用的。

其次,选择您所在区的法院进行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您作为接受对方还款的一方,可以到您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

当然,如果您是从外地来上海的并且已经连续居住在固定的地方满一年,您也可以选择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这种情况的,您需要提供如居住证、当地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明您已连续居住在此地满一年。

最后介绍一下起诉材料:

就民间借贷这种实践性合同来说,出借方主要需要提供两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对方签署的借条、欠条,这可以证明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

2、您打款给对方的记录,证明您确实按照双方协议履行了义务。

根据我们的经验来说,如果有借条、欠条和打款记录,那么索要欠款的问题相对较小。

如果是通过银行打款给对方,那么只要向法院提供银行流水就可以了,但对方有可能提出这并非借款,而是其它资金往来。

因为这笔款项较小,因此还有一种可能是通过现金当面交付。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法官就会结合双方之前就这笔借款的聊天记录、打款的实际情况、您财产的变动情况(如是否在交易之前取过部分现金)等等,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您需要在庭审之前对于此类情况作出较为清晰且明确的回忆,提供相关证据,以应对法官的询问。

婚姻家庭

单独订立遗嘱,咨询继承问题

王某立了一份自书的遗嘱,其中牵涉一处和老伴共有的房子,王某对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也作了安排。王某去世时,老伴尚健在,但她也认可这样的安排,并希望子女依照王某的遗嘱进行继承。请问律师,今后继承是否会有问题?  ——顾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民有自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只要王某遗嘱中处分的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则其遗嘱应当有效。在王某去世时,该处房产的一半权利份额,应当由王某的遗嘱继承人共同继承。

劳动工伤

工厂放假待工,权益如何维护

我所在的工厂由于订单骤减,工厂让我们回家待工,有些人撑不下去,就自行辞职另找工作了,工厂也不给任何补偿。

请问律师,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待工方面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据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奖金计算方法,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否则就构成违约。

至于奖金,应当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处理,如果没有规定,则用人单位有自主确定权,因经营状况不佳降低奖金是无可厚非的。

调动工作岗位,是否合理合法

我是做销售工作的,在公司前后共有七个月,当初约定每月的底薪是2500元。由于业绩不好,现在公司以此为借口要求我转岗,但是从转岗那天起工资就按无底薪加提成计算,而入职的时候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一旦转岗就不给基本工资。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作为员工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唐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培训或者调岗,但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如果有考评等相关证据,那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唐小姐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他在调岗后仍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公司可以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不发工资,应该如何维权

我在公司工作了2年半,最近因为身体不好请了2个月病假。现在公司以我请病假时间过长为由,要扣除我在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病假期间的工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邹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邹女士患病后应该享有医疗期,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员工的医疗期与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挂钩,具体标准为3到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在员工病假时,病假工资应当是原正常在岗工资的70%,而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物业房产

买房暂不过户,是否会有风险

我看中一套二手房,因为卖方想省掉一些税费,所以跟我商量先交房给我,等明年再和我一起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等手续。

根据他的提议,今年我先支付房价的70%,房产证押在中介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明年办理过户时再付清尾款。

请问律师,如果我接受这样的操作方式,对我来说可能会产生什么风险,这种做法可行吗?  ——钱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这种方式虽然具有可操作性,但不合法,并对钱女士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不建议钱女士接受这样的操作方式。

首先,房主为了省税费而提出这样的操作方式,其行为本身已违反了相关法规;

其次,在房产不过户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房主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如果房主缺乏诚信,或者房产价格持续上升,房主完全可能“一房两卖”或者毁约。

虽然该房产证扣押在房屋中介处,但作为产权人的房主挂失补办一张房产证并不是难事。一旦遭遇“一房两卖”,钱女士将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早年赠送房产,如今能否反悔

我家10年前在上海购置了一套房子,当时家人都在无锡,是爷爷奶奶将无锡的房子卖掉,加上我父母出资,一同购置了面积70多平米的这套房子。

在登记产权的时候,爷爷将产权给了我,所以房产证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

这10年他们一直住在无锡我母亲的产权房内,由我父母照顾。

我在2015年重新置换原来那套房子,购置了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但现在爷爷奶奶突然要求在产权证上加上他们的名字,表示对当初送给我房子反悔了,要拿回房子和其他子女一起分。

请问律师,如果打官司,他们能要回房子吗?

——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王先生的爷爷奶奶和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赠与王先生,房产证上登记为王先生的名字,并且房子由他实际居住使用,该赠与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他们无权要求王先生退还,也无权要求在新买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权利人。

出租人非房主,协议能否解除

我前段时间与别人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租期从今年1月1日起到年底,但现在我们还没有实际经营,发现这个“甲方”并不是房子的产权人。但他说房主是他亲戚,委托他对外出租。

现在我觉得心里不踏实,另一方面开店的事也遇到一点麻烦,因此我想解除合同,但对方不同意。

请问律师,我是否能以房屋不是他的为由,单方面解除这份租赁合同?  

——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出租人确实有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具体完整,授权内容明确,日期清楚,那么合同上的出租人作为产权人的代理人,是有权跟你签订租赁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合同合法有效,你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实在不想租下去了,应当跟对方协商解除合同,书面签署解约协议。

如果出租人没有获得授权委托,合同上签字的出租方就没有代理权。《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也就是说,高先生可以通过催告来要求房屋产权人进行追认,如果高先生不愿进行催告,可以通知对方撤销合同。

公司事务

欲用专利出资,咨询占股上限

我有几项专利技术,朋友汪某认为很有开发利用的价值,希望由他找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而我不需要真正出资,只需拿出专利即可。

请问律师,对于这样投资设立的公司,我用专利出资可占股份的上限是多少?

另外,我拿出专利出资,是需要将专利转让给公司,还是可以授权公司使用的方式进行?

——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以专利出资和将专利转让给公司是两回事。

以专利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投资,确切地说,是一种投资性的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且这种投资转让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资人不得从公司中提取这部分财产。

作为出资的对价,出资人换取公司的股权,其经济利益是通过每年带来的分红而实现的。

当然,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资人可能一分钱也分不到,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公司还有权将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所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行为是需要承担风险的。

而专利权的转让,分为转移专利所有权的转让和只转移专利使用权的“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不以投资为目的,受让方直接支付相应的费用给专利权人,至于公司使用该专利后是否盈利和专利权人没有关系。

怀疑投资被坑,股东如何维权

两年前赵某脱离原来的公司,找我入伙一起设立一家公司,因为我知道他原来的业务做得不错,出于对他能力和人品的信任,我就拿出了20万元投资,占20%的股份,其余部分都由他投资,但股份分摊在他和他妻子名下。

投资第1年他说公司略有盈余,还分了红利给我。可是去年他去外地投资,今年说全都亏了,现在公司的资产不到原来的十分之一,要求我追加投资。

我让他拿账目出来看,他却拿不出来,对此我很怀疑。

请问律师,我如果怀疑他作为大股东挪用或者侵占了公司的钱,现在该怎么办?

——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徐先生首先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知悉公司财务状况,若获取了赵某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证据,可向法院起诉赵某追究其责任。

刑事行政

借钱无力还,是否会担刑责

我做生意跟朋友借了钱,现在生意亏本钱也还不出来了,对方起诉我没去应诉,法院判决我还钱,可我确实没钱可还。

现在他们威胁说要走刑事途径,告我合同诈骗,让我坐牢。还说法院判我还钱我不还,可以要求拘留我。

请问律师,我会承担刑事责任么?

——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法院判决还钱却不还,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一罪名的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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