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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徐荔
实习,几乎是每个高校学生都要完成的必修课程。去年,几则高校强迫学生实习、不实习就不发毕业证、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杜绝实习乱象成了共同呼声。
眼下,寒假已经开始,许多高校学生正准备或已经进入企业开始了实习。那么对于其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学生应该如何自我保护呢?
不实习就没毕业证?
实习,顾名思义是在实践中学习。高校生实习一般是通过学校介绍安排、自己联系或经由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了解工作及企业标准,通过完成一定任务达到深化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找到自身技能差距与职业定位的目的。
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和学生的双重身份,在涉世未深、难以分辨实习岗位是否符合自己专业的情况下,学校提供的实习机会相对是较好的选择。因为学校一般与这些单位有着长期合作,对实习单位的情况较为了解,也能更好地根据学生专业需要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风险系数较小,也有法律保障。
但也有媒体报道,部分高校以不发毕业证威胁强制学生去指定单位实习,结果学生名义上是实习,实际上成了“流水线工人”。这些强制实习的工作通常和学生的专业无关,劳动强度大,不少学生质疑学校将实习课程变为捞钱项目。
那么,学生能否自己选择实习单位,学校是否有权力以此为由头拒绝发毕业证给学生呢?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2、23条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高等教育法》第58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因此,学校有权根据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许多学校将实习表现作为学业完成情况的一部分纳入考量,对此,金玮律师表示,如果学校提供的实习机会与学生的专业相符,且学生本人对此接受,那么学生应该接受学校的安排认真实习。如果实习表现未能达到相应要求,导致学业成绩不合格,那么学校有权不颁发证书。
但若是学校安排的实习岗位与专业无关,学生有权拒绝实习安排,自己寻找对口的单位和岗位实习。学校以此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就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或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学生实习期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学生实习期间支付报酬的是工资还是劳务费……进入企业开始实习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引发纠纷的症结所在。
金玮律师表示,实习关系的判定不在于是否有“学生证”,是否毕业,而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是否系实习关系或劳动关系,还要根据实习生类型、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内容及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本市的审判实践情况而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已作明确,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勤工俭学的在校生、实习生等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
从实习的初衷角度而言,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目的是为了获取与所学专业相符的实践经验,而非报酬。司法实践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属于教学的延伸,不属于就业,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不过,绝非一概否定劳动关系,若其实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假借实习等名义实施的,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是否认定劳动关系予以明确,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若实习的学生与实习单位均符合主体资格,实习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学生,学生接受实习单位的劳动安排与管理并领取报酬,且从事的劳动是实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则事实上成立劳动关系,相关待遇等应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果超出应当支付相应加班费等。
实习生受伤算工伤吗
无论是工作还是实习,企业单位都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实习生的安全,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新进人员和实习生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相关考核。但是,学生在实习中发生的伤害事故还是屡有发生。一旦实习生受伤,是否算工伤呢?应该如何索赔?
金玮律师分析,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视为工伤,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学生是自行从事实习的,实习单位也应当对作为实习人员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以及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对实习生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学生在工作场所中受伤,而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学生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操作来看,学生在实习期受到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应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有些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在实习协议中写明承担比例的,可以按协议操作。没有事先约定,或是存在争议的,则可通过诉讼,根据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个人的过错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而对于与实习单位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的,一般应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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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大学生外,职业学校的学生也有较多实习要求,对于这些实习学生的知情权、实习报酬、实习纪律等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
例如在工作时长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教育部也明确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岗前培训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维护好实习学生正当权益。坚决杜绝推荐有可能危害学生生命及身心健康的任何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在报酬问题方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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