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制售假证,是否能获轻判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3月04日

  我侄子在老家参与了一个制造销售假证件的团伙,他在其中负责送货,目前已经被逮捕。

请问律师,制售假证件涉嫌的是什么罪名?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

他作为其中跑腿送货的人员,起的作用并不大,获得的也只是一点点跑腿费,是否可以获得轻判?

——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钱先生的侄子将面临怎样的刑罚,还需要看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果他被认定为从犯,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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