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翻证 指使者与证人均获刑

上海二中院宣判一起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上诉案件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3月29日

庭审现场 夏佳超 摄

  □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翟珺

四名证人在对一起强奸案出庭作证时,证言竟与侦查阶段截然相反。经查,四人之所以当庭翻证,是受人指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聚餐后发生强奸案

被害人是否醉酒成关键

2017年6月16日晚,某公司举行集体聚会活动,一共19名员工参与聚餐。用完晚餐,一行人又前往附近的KTV娱乐直到凌晨。

谁料第二天,女员工王某报警称遭到公司经理马某的强奸。马某到案后否认,称双方系自愿。但王某表示,她当晚喝酒过多,马某是趁她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当晚一同参加聚会的同事李某、张某、许某、林某等人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当晚王某离开娱乐场所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然而,庭审中,四人出庭作证,均表示王某离开KTV时并没有醉酒。

法庭经调查后认为,马某实施强奸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予以印证,还有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对于四名证人的证词,法院查明四人关于王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词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应采信被害人醉酒的证词。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前后供述不一致

证人供认系受人指使

该案庭审后,证人林某、许某称自己是受人指使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词。由于四名证人的行为已涉嫌伪证罪,警方对该案立案调查。

据许某、林某供述,指使他们作伪证的人是杨某。开庭当天中午,杨某与许某在法院隔壁的鱼庄碰头,让四人作有利于马某的陈述,称王某没有喝醉。这一情况与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

案件到了庭审阶段,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受被告人杨某指使,在马某涉嫌强奸一案的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时,对于该案有重要关系的被害人王某是否醉酒、事后表现等情节,故意作出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导致该案不能顺利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已经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杨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林某作案时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许某、林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李某、杨某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能予以供认,认罪态度尚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张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严重影响司法裁判

指使者、证人均获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李某、杨某提出上诉。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在KTV唱歌结束之后没有看到王某离开,因此对王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符合证人应当对自己明确知晓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的原则。

李某则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指出,“喝多了”是否一定代表不清醒,无法用法律来定义,所以李某在作证时说王某是“清醒的”与“喝多了”并不矛盾。

至于杨某,因其上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合理理由,因此上诉无效。

检察机关指出,首先,李某在警方询问笔录中称“晚饭期间约喝掉两箱左右红酒,王某喝了一杯红酒,晚饭后去KTV唱歌,四个人玩骰子喝掉一箱啤酒,王某和马某两人一组输的较多喝的多。王某的包和手机都在张某这儿,是张某帮她带回家的,王某当时喝多了。”庭审中,李某却表示“19个人喝了十几瓶啤酒,剩了很多没有喝完”,称王某只喝了几杯酒,拒不认可王某喝多的事实。

张某在笔录中称,在KTV时见“王某一直抱着马某,不知道在干啥”“王某和马某输的多,所以就喝的多一点,四个人玩游戏差不多喝了十几瓶啤酒。”在庭审中却称王某没喝多少酒,在饭店时没喝酒;在KTV里只喝了几杯酒,王某应该没有喝多,称自己是最后一个走的,看到王某的时候,她是清醒的,没看到王某接触过男性。

对于杨某的辩解,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对庭前与证人见面的原因有过多种不同的辩解,如“怕证人进不去法院,其可从中联系”“许某和张某约其见面,说证人里有个未成年人,怕到法庭的时候紧张,遂同意与他们见面”等,可见杨某前后供述不一,且在案证据证实,是杨某要求证人到鱼庄碰头的,因此对杨某的辩解不应采信。

上海二中院听取各方辩论意见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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