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青画作抄袭的法律问题分析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01日

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日前指责叶永青抄袭了他的画作。 资料照片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我们假设比利时艺术家希望诉讼维权,官司是不是必须到中国来打呢?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涉嫌侵权的叶永青在中国,所以这个官司能在中国进行是毫无疑问的。

但法律上对于侵权诉讼的管辖,还有一个侵权行为地的标准。比如,被诉侵权作品在哪个国家进行过展览,只要这个国家法律不排斥的话,诉讼也可以在展览的地方进行。

近日,四川美术学院教授、画家叶永青因涉嫌抄袭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画作一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议论。

叶永青近日公开回应了此事,但并未承认抄袭,只是表示将与克里斯蒂安·希尔文沟通。

在涉嫌抄袭的事件中,以往以文字作品居多,画作抄袭应该如何认定?画作抄袭的侵权标准又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在认定画作抄袭的时候,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要确认涉嫌被抄袭的画作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由此可知,我国公民的作品肯定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则需要依据国际条约来判断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中国和比利时都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比利时公民创作的作品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在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时候,适用“接触加实质近似”原则。

所谓“接触”,是先要判断被诉侵权人有没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人的作品。

假如声称遭到侵权的作品并没有发表或者展出过,被诉侵权人接触不到被侵权人的作品,那么作品的近似可能是由于巧合,不能认定为抄袭。

但如果被侵权人的作品已经公开发表或者展出,被诉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人的作品,那么画作的近似就有可能属于抄袭。

而“实质性近似”,是指侵权人的作品与被侵权人的作品相似到一定程度,并不要求两个作品是一模一样的。

再次,近似的画作要构成侵权,还要看有没有相应的免责事由。

我国  《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相关情形,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对于模仿他人作品的创作,笔者认为侵犯的是原作者的改编权。

仔细对照两人的画作可以发现,其实还是有不少不同之处的,叶永青的作品进行了一些改编,然后形成了新的作品。

假如叶永青的画作是根据比利时艺术家的画作进行的再创作,就侵犯了比利时艺术家的改编权。

那么,叶永青如果被认定抄袭,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从此前的报道来看,比利时艺术家似乎表达了无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叶永青法律责任的态度。

但我们假设比利时艺术家希望诉讼维权,官司是不是必须到中国来打呢?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涉嫌侵权的叶永青在中国,所以这个官司能在中国进行是毫无疑问的。

但法律上对于侵权诉讼的管辖,还有一个侵权行为地的标准。

比如,被诉侵权作品在哪个国家进行过展览,只要这个国家法律不排斥的话,诉讼也可以在展览的地方进行。

这样的话,其实这个诉讼在很多国家都可以进行。

也就是说,如果这位比利时艺术家想要诉讼维权,这个官司不仅在中国可以打,只要被诉侵权画作展览过的地方都可以提起诉讼。

当然,对于这样的民事纠纷,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

目前从叶永青的态度来看,似乎也希望与比利时艺术家沟通解决此事,同时他也并不认可媒体对他的“抄袭”指责,那么就让我们继续关注事件的后续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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