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吕亚南
本报讯 有一种“无证驾驶”,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面临的处罚也“罪加一等”。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上岗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非防爆铲车开进甲醇导料车间,致使工厂发生火灾,造成370余万元的损失。近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展开审查。
周某在奉贤一家实业公司做铲车工,他有铲车上岗证,但没有危险化学品上岗操作证。2018年5月23日下午,公司仓库负责人指派周某倒一桶甲醇卖给客户,周某就驾驶一辆非防爆铲车,铲了一个空桶来到车间。他打开闸门开始导料,然后就自顾自去做其他事情了。
过了一会,只听“轰”的一声,车间地磅燃起了熊熊火焰。最终,这场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70余万元,万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按规非防爆铲车是不能开进车间的,周某也不具备危险化学品操作证,根本不能进行导料工作,他的一系列操作都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周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分配给他任务的负责人以及厂区安全巡视员明知道周某没有操作证,还置之不理,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另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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