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引发儿女“争房”大战

法院:自书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03日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通讯员  田思倩

育有7名子女的刘老太生前写有两份遗嘱:2004年公证遗嘱中将房屋留给大女儿一人继承;2007年自书遗嘱中又将房屋按比例分配,大女儿与小儿子各得20%,剩余份额由其余子女均分。针对前后两份不同的遗嘱,大女儿与小儿子各执一词。最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房屋作出处理。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前后矛盾

刘老太育有3男4女。2017年,刘老太去世,其个人名下有一套面积为37.75平方米的房屋。2004年3月15日,刘老太前往浦东新区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内容显示:在我百年后,我名下的房屋由我大女儿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公证处还对刘老太做了谈话笔录,其中刘老太提及,子女中仅大女儿一人在上海没有房屋,因此无条件留给她继承。

后刘老太生活不便,自2007年至2011年,一直由小儿子夫妇照料。2011年至2017年,刘老太居住在敬老院,其间小儿子夫妇也经常前往照顾。

刘老太去世后,小儿子又负责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据了解,多年以来,刘老太与子女们相处融洽。刘老太生前的退休工资和房屋租金均已用于其日常生活。

据小儿子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刘老太在2007年11月5日书写过一份书面遗嘱,上面载明:由于我年龄已高,现将我名下的房屋合理分配给大家。按百分比分配,大女儿和小儿子各得20%,剩下份额由其余子女均分。该房屋分配将以此为准,以前的一切都将失效。小儿子称,该遗嘱由刘老太书写和捺印,并要求他妥善保管,待刘老太百年之后再行出示。

针对前后两份分配结果不同的遗嘱,大女儿和小儿子各执一词,最终两人对簿公堂。

自书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庭审中,大女儿诉称,对2007年母亲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不认可存在家庭协商并重新确定产权比例之事。即使自书遗嘱确由母亲本人书写,也不能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小儿子辩称,虽然母亲曾在2004年办理公证遗嘱,但之后母亲认为将房屋留给大女儿一人继承对其他子女不公,因此与其他子女协商一致后,于2007年11月写了自书遗嘱,大女儿也知晓这一事实,故房屋产权应按此遗嘱分配。

法院认为,刘老太于2004年办理的公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因此认可该公证遗嘱的效力。小儿子主张刘老太作遗嘱公证时曾受到大女儿的诱导和欺诈,但并未证明刘老太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故法院不予采信小儿子的上述主张。

另从刘老太在公证处所作陈述来看,刘老太将房屋留给大女儿一人所有并未附加任何条件,且明知今后如需撤销该公证遗嘱,应由其本人再次前往公证处办理手续,然而截至其去世前并未至公证处撤销前述公证遗嘱,故法院对小儿子所称该公证遗嘱系附条件且已被刘老太于2007年重新更改的观点不予采纳。

大女儿虽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故确认该自书遗嘱为刘老太所写,是其本人意愿。另外法院注意到,该自书遗嘱只有刘老太一人落款,并无其他子女签名。小儿子称该自书遗嘱是各方协商的结果,但2007年刘老太健在并已申领新产证,如果当时各方确实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按理可直接在申领新证时将各方登记为产权人,以免今后发生争执。故法院认为,小儿子仅以刘老太生前要求等其百年后再出示作为辩解,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法院根据自书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因刘老太生前未撤销公证遗嘱,故确认对房屋的处分应按公证遗嘱执行,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归大女儿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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