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除绿化带木桩怎会起纠纷?

被制止后殴打60岁老人被处罚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03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吴颖因邻里纠纷殴打年满60岁的两位老人,导致自己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认定浦东公安分局执法程序合法,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

2016年9月18日,在浦东新区一小区门口附近,因看见吴颖在拔除绿化带木桩,周琴、夏斌与之发生口角,继而上升为肢体冲突,吴颖殴打周琴导致其双上肢软组织挫伤,殴打夏斌导致其胸部损伤。当日13时许,浦东公安分局杨思派出所对该案予以受理。在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对吴颖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吴颖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浦东法院认为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事发时,周琴、夏斌已年满60周岁,遂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

嗣后,杨思派出所对本案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吴颖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吴颖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吴颖的诉讼请求。

吴颖又上诉至上海三中院。吴颖认为,事发当时,自己手术、化疗后身体虚弱,证人指认自己对他人拳打脚踢没有可信度。周琴、夏斌所作笔录时间与其在东方医院急诊外科看病时间冲突。

上海三中院认为,吴颖殴打他人的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一审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也已查明确认。浦东公安分局考量本案起因于邻里纠纷,且两原审第三人伤势均未构成轻微伤,据此减轻了对吴颖的处罚,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裁量并无不当。据此,上海三中院驳回了吴颖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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