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在地铁站乘坐电梯时,杨志(化名)被其他乘客带倒受伤。多次就诊后,杨志将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二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7年5月9日,杨志在地铁站乘坐手扶电梯上行过程中,由于前面乘客意外摔倒,导致杨志被上面摔倒的乘客压住。当日,杨志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又多次就诊。2018年1月18日,杨志携带CT至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杨志摔倒后被压伤,致十根肋骨骨折,构成残疾。另查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2016年11月23日出具的自动扶梯与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电梯检验结论为合格。
因此,杨志将地铁二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地铁二公司赔偿杨志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杨志的全部诉讼请求。杨志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认为自乘客刷卡进站直至刷卡出站都是地铁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地铁二公司应对此期间发生的全部乘客人身损害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地铁二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表明是地铁本身或站内电梯故障造成杨志的人身损害,杨志要求上海地铁二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杨志摔伤当天的诊断结论只记载其软组织挫伤,没有骨折的相关诊断;时隔一月后的复诊,却诊断出杨志发生十根肋骨骨折的严重伤情,难以证明这十根肋骨的骨折与杨志在地铁站内受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上海三中院认为,杨志受伤原因显然与地铁二公司的运输合同履行行为无关。杨志受伤当日的病历中并没有关于骨折的诊断记录。时隔一个月之后的医院诊断记载杨志左、右侧共十根肋骨骨折,但6月9日的诊断结论显然不足以证明5月9日的伤情。在案外调解过程中,杨志没有接受地铁二公司自愿分摊其70%损失的补偿条件,二审中又当庭表示不愿与地铁二公司调解。地铁二公司购买保险是为了分摊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与乘客本无直接关联。不能因为地铁二公司购买了保险,就不分情由要求其100%承担乘客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
综上所述,上海三中院驳回了杨志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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