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08日

  ●事件回顾

某天深夜,小胖突然发现邻居小明家失火,而小明恰好外出旅游不在家,小胖持水桶前往救火。救火时,小胖手部被火烧伤,花去医疗费500元,小明回来了解情况后,却不愿意赔偿小胖的医药费损失。小胖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明赔偿他的医药费损失500元。

●法院判决

支持小胖的诉请

●法官释法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判决小明赔偿小胖医药费损失?

社会共同生活中,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既具有经济意义,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具有社会意义。法律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设立无因管理制度。小胖对小明既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救火义务。救火是出于维护小明利益考虑的自发行为。小胖就是定义中的无因管理者。因此,小胖向法院请求小明承担他因救火烧伤的医药费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第142条

●风险提示

无因管理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应切实站在被管理人角度为被管理人的利益考虑,避免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无法得到支持。

主讲人介绍:

王力,上海一中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硕士,好好说法团队成员。爱好音乐、旅游、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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