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雇两员工 用人单位代价惨重

虹口法院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10日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王丹

本报讯  一家房产公司销售总监和营销主管突然双双被解雇,两人不服,提起仲裁和诉讼。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两起违法解雇劳动者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为此付出了近百万元赔偿的巨额代价。

2015年6月,陈某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月薪6万元。2017年12月,公司突然以“工作失职、工作懈怠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计划与目标”为由将陈某解雇。然而,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公司又不断增加理由指出陈某“不接听招商电话、接听没有记录、未跟进客户的招商事宜以及未与客户进行积极主动的洽谈、擅自缺席公司年会、虚假报销餐饮费与快递费,上下班车辆进出时间与实际考勤不一致。”对此,陈某全部予以否认。而公司对于解雇陈某的理由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陈某的同事李某也“同病相怜”,此前李某担任公司的营销主管,负责销售以及招商热线的接听及反馈等工作,月薪1.5万元。公司在解雇通知书上载明,因陈某“中介对接混乱,致使公司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和诉讼阶段,公司又不断增加理由指出陈某“不接听招商电话、接听没有记录以及未跟进客户的招商事宜,上、下班车辆进出时间与实际考勤不一致,2017年7月17日至12月7日期间迟到高达83次。”同样的,公司依然不能对其解雇理由举出相应的证据。

虹口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提供了电话来访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通知书中的严重违纪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

此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组织调解,用人单位与陈某、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最终支付两员工共计90多万元作为补偿。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在规范用工上已取得很大进步,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对此重视不足,在解雇劳动者时过于随意,无理由解雇或者随意编造理由解雇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一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期间的工资。尤其是对于高薪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赔付不是一笔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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