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知识产权官司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为打假“疲于奔命”?

不能让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12日

新闻通气会现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2018年度十佳知产案例浦东法院供图

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资料图片

“真假”喜茶在商标上仅一个字母之差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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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拥有数量巨大的网络用户资料图片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一个好产品刚进入市场没多久,很多“李鬼”们就纷纷开始出现。于是,权利人在推广市场的同时,还要为打假“疲于奔命”。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瓶颈问题”,不少企业家感慨:打知产案件官司,常“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如何激发创新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让造假者不堪其重,赔偿成为了关键所在。

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情况,并发布该院2018年度十佳知产案例,通过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创新驱动发展“撑腰”。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损害赔偿情况呈五大特点

近些年,网红“喜茶”一度很火,随之而来的是山寨品牌。

2018年,上海一山寨“喜茶”经营者因商标侵权被浦东知产局商标行政处罚,但其却认为自己交了加盟费,主观没有故意侵权故意,于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免除罚款责任。

浦东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方面正确,处罚金额合法,驳回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该案的法官陆光怡表示,本案判决对于净化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白皮书显示,自上海自贸区成立至2018年年底的5年间,浦东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19571件,审结19430件。在这10个典型案例中,既有流量经济、生态经济、平台经济视角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也有展会经济、“四新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上海浦东法院金民珍副院长介绍,知产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情况呈现五个特点:

一是侵权索赔案件大幅增多。5年间,浦东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以每年平均45.62%和45.54%的增幅快速增长。

二是高额诉讼请求逐渐增多。5年来,该院受理诉请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有74件,主要集中在高端装备、文化创意、奢侈品消费、互联网技术等产业,涉及众多国际知名品牌和知名作品。

三是损害赔偿数额逐年提升。5年间判赔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有66件,其中2018年有14件。高额判赔主要集中在商标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中。

四是法定赔偿适用比例较高。统计区间内,该院判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占95.93%。法定赔偿适用率高,与权利人的主张以及实际举证状况密切相关。

五是商业化维权现象突出。其间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近八成为商业化维权。

“顶格判罚”增多 惩治严重侵权行为

在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手机客户端“电视猫视频”向用户实时转播原告享有权利的《201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侵害了原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鉴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无法确定,法院依据春节联欢晚会的知名度、被告对侵权作品进行热门推荐的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确定经济损失50万元。

花了大成本打官司,但获得的赔偿却是杯水车薪,这样的窘况正在慢慢得到改善。5年来,上海浦东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尝试了一系列有益探索。

浦东加大侵权惩罚力度,针对严重侵权行为,按照法定赔偿上限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权利人虽不能准确证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以致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时,仍应结合被侵权作品或标识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顶格判赔。

法院还结合现有证据,积极运用裁量性方式酌定赔偿数额,使权利人获得足额赔偿。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可以参考许可费、行业一般利润率、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根据现有证据虽不能准确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该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运用裁量性方式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定赔偿数额。

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还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并适当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真正保障权利人恢复到无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市场利益状态。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加大对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全面覆盖权利人维权成本。在多起案件中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给予全额支持。

对于当事人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或必然要发生的,可以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参考该项支出的市场平均价格予以支持。

“数据为王”时代的赔偿该怎么算?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数据流量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多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直指用户流量。

在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指出,在“用户为王”的互联网竞争中,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培养“用户粘性”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购物网站通过长期积累和大量投入形成的用户群体和用户粘性,是其核心竞争资源,对该资源的破坏属于对购物网站的实质性损害。法院综合考虑用户流量对购物网站的价值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无独有偶,在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网站的活跃用户数、访问次数及网站页面浏览量、原告与相关广告主约定的合作费用数额、被告宣传的其网站的用户量、日活跃数及访问价格等因素,认定网址导航的流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从而按照法定赔偿额上限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全额支持合理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总是与产业创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尊重市场和产业规律,不断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才能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法院在审判中关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通过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对产业升级、形成竞争新优势的推动作用,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壮大。重视流量经济对互联网生态的巨大价值和重要作用,依法严惩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时予以充分、全面的考量。

在依法惩治侵权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创新作用,也是法院所考虑的。

在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电子竞技网络游戏具有广阔的商业前景,相关赛事的转播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未经授权的市场主体擅自转播相关比赛,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电子竞技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据涉案游戏和赛事的知名度、原告举办涉案赛事付出的成本和对外许可费用、被告的经营规模和侵权行为、侵权赛事的关注量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表示,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从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福祉的角度,加大对知名度高、商业价值大的权利客体的保护力度。

法院认为在认定涉及数据信息案件的损害赔偿时,既要依法维护数据信息作为企业核心资产和关键竞争优势的价值,又要防止因过度保护而导致数据持有人对数据信息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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