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执行董事被监事趁机表决罢免

法院:滥用表决权 决议无效!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23日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虞增鑫

因为工作上的矛盾,曾经是合作伙伴的执行董事和监事却因为一次股东会议而对簿公堂。原本作为主持人的执行董事因车辆爆胎,要迟到半小时,而监事却趁机表决了罢免执行董事的决议。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监事滥用大股东表决权,股东决议无效。

许彩霞与谢杰豪原为朋友关系,2011年12月12日两人共同设立上海振胜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许彩霞认缴49万元、谢杰豪认缴51万元。振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1人,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公司成立之初,由许彩霞担任执行董事、谢杰豪任监事。几年后因经营理念不同,两人产生矛盾。2017年8月10日,谢杰豪以监事身份发函给许彩霞,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主要议题为罢免许彩霞执行董事职务。许彩霞收函后以振胜公司名义答复,决定于2017年8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主要议题为讨论谢杰豪冒用公司名义取消订单的责任等问题。

2017年8月27日上午8点30分,谢杰豪到会,发现只有许彩霞丈夫黄某在场,被告知许彩霞因车辆爆胎将迟到半小时。8点40分谢杰豪不顾黄某反对即以监事身份代为主持召开股东会,径行宣读了关于罢免许彩霞执行董事职务的议案,主持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后谢杰豪要求许彩霞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被拒。谢杰豪即起诉到松江法院,要求确认振胜公司2017年8月27日股东会决议有效,许彩霞协助办理振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许彩霞辩称,27日股东会由谢杰豪利用其迟到的几分钟时间自行召开、主持,程序不合法,且会议决议内容也非原定的股东会议题,故不同意谢杰豪的诉讼请求。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27日的股东会,双方虽各自提出会议议题,但不影响会议的有效召集。依振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许彩霞虽有迟到,但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且其丈夫已先到场做出说明,但谢杰豪不予理睬直接主持会议并进行表决。谢杰豪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27日股东会决议并未真正进行过表决,不成立,因而未生效。松江法院依法驳回谢杰豪的全部诉讼请求。谢杰豪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商事交易中,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间基于人和因素而合资、合作,股东间应尽到必要的容忍义务。守时固然是美德,应当褒扬,但现实生活中意外难免,迟到时有发生。股东会法定主持人迟到时,其他股东应予必要容忍,适当等待。而且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不仅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一项重要职能在于其议事功能,与会股东经充分的陈述、辩论,以期达到说服或被说服的目的,最大范围内的实现公司意思一致。这也是现代法治理念中正当程序应有之意。本案中,股东谢杰豪未尽到必要容忍义务,仅等了10分钟,即以监事名义主持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剥夺了许彩霞作为股东参与股东会陈述、辩论和表决的权利,严重侵害许彩霞股东权益。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未真正进行过表决,并不成立,亦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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