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东阿阿胶”铁盒包装 两人获刑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23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牛贝

本报讯  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个体户周某受他人所托,承接制作假冒“东阿阿胶”商标品牌的铁盒包装事宜,还将该业务转包给广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陈某。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陈某是广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周某则是浙江的一名个体户,经营印刷包装业务。2017年7月起,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石某(另案处理)找到周某制作“东阿阿胶”商标品牌的铁盒外包装,周某在工厂内制作了金银两色的盖掀盒身纸卡,并将其委托他人制作的镭射标签粘贴在纸卡上。

同时,周某还将铁盒制作业务转包给陈某,陈某随即又将制作印制盒盖和盒底图案铁皮的业务转包他人,最后由陈某负责使用工厂的机器将上述铁皮冲压成盒盖、盒身和盒底,并将周某制作提供的纸卡压印在盒身内。制作完成后,周某将伪造的“东阿阿胶”商标品牌的铁盒外包装2.7万套及800个铁盒底分批发送给石某(另案处理)。

2017年11月,周某再次找到陈某,订购20000套铁盒。同年12月,陈某被抓获,同日周某亦被抓获。在周某工厂内,公安机关查获印有“东阿阿胶”商标字样的金色纸卡2.7万张、银色纸卡1.2万张、金色镭射标签5万余张、银色镭射标签4.2万张、铁盒盖17个、盒底149个、物流单9张。经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除在陈某处查扣的铁盒盖是该公司生产制造外,其余查扣的涉案物品均为假冒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陈某伪造并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8万元;陈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均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涉案“东阿阿胶”铁盒上有4个完整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据此认定的犯罪数量并无不当。

在本案中,周某与陈某分工明确,两人既共同实施了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实施了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基于涉案产品的性质,可以判断陈某对涉案产品用于销售获利具有概括性的认识,因此两人共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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