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富心振
本报讯 市民余先生与亲友赴泰国旅游,却在乘快艇游玩换位时跌落致伤,国内一家旅游公司被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旅游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应赔付原告余先生各项经济损失17.4万余元。
2017年1月26日,余先生与亲友等共8人在泰国通过网络订购了国内一家旅游公司提供的泰国一日游服务,由该旅游公司提供行程安排与组织、中文导游等服务。次日上午,在旅游公司安排下,余先生一行乘坐快艇前往第一站皮皮岛游玩。结束后,余先生及其他3名游客返回快艇时坐在艇首座位,余先生坐在右前方。快艇启动后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导游突然要求余先生调换座位,余先生起身离开时,快艇遭遇大浪急剧颠簸,将其抛出跌落受伤。当日,余先生被送往曼谷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L2椎骨爆裂性骨折。2017年2月6日余先生返沪,后在上海公立医院治疗。事发后,余先生在泰国治疗期间,旅游公司垫付了医疗费、救护车交通费、公务舱机票费等共计11.1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余先生因故受伤,致腰2椎体粉碎性爆裂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7月,因余先生与旅游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旅游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
被告旅游公司辩称,公司在本案中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余先生遭遇风浪打击而受伤,是自担风险行为。因余先生坐在船头危险位置,故导游提醒换坐并无不当,公司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双方也签署了文明出行的协议,协议上载明相关的风险以及注意事项,在游客上船后又告知了风险。此外,公司已为余先生支付了1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旅行社,与原告签订了旅游合同,理应在原告享受被告提供的服务时确保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虽然被告在原告等游客刚上船时曾提示过艇首座位比较颠簸,但对原告等人再次上船时坐在艇首座位的行为并未制止,并在快艇启动前并未确保所有游客均处于安全座位,导游却采取了在快艇高速行驶过程中让原告更换座位的危险做法,是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对乘坐快艇遭遇风浪有一定的预见,却忽视导游之前艇首位置比较颠簸的提示,故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现法院确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合计为40.8万余元,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28.5万余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1.1万余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1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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