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有人销赃不报警,反而做起了转卖牟利的勾当。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7年9月3日晚,刘某、李某、尹某、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新干县界埠镇某生态无害化处理场附近,看到被害人郑某放置在路边的13桶桶装松油,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编织袋封住桶口,再用摩托车内胎箍住桶身,然后将13桶松油全部搬上三轮摩托车盗走,并存放在刘某家中,之后由尹某联系松油买家张某。张某明知出售的13桶松油系盗窃所得赃物,仍以12500元的价格收购。两日后,张某将13桶松油卖至永丰县某公司,获利2293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松油价值人民币22694.4元。2018年6月11日,新干县公安局将张某抓获归案。2018年8月24日,张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29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所售松油是盗窃所得赃物还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案后,张某未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鉴于其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张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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