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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9月我全款买了一辆车,登记在我自己名下。
2017年10月我和丈夫协议离婚,2018年7月又复婚。
丈夫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拿我车子的行驶证和第一次结婚的结婚证复印件,去小贷公司办理了贷款。现在因为丈夫还不上钱,小贷公司将车开走了,而丈夫也下落不明联系不上。
请问律师,这事我该如何应对?——微信网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我认为这个案件应分为如下几个层次进行讨论。
首先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您的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之后,则要看你们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对于该车辆归属作出的约定。
根据您的描述,我无法判断在离婚时,你们约定该车辆所有权归属于谁。
但无论约定归谁,在你们复婚之后,该车辆就变成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其次,您丈夫设置的抵押是否有效。
有关这个答案,我认为按照您所说的,如果车辆是属于你个人所有或者夫妻二人共有的话,您的丈夫无权在车辆上设立抵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相信您丈夫在办理抵押时,您对于这个抵押是不知情的,也没有在文件上签字,所以,我认为这个抵押是无效的。
如果车辆是归属于您丈夫的话,那么抵押是有效的。
再次,对方取走车辆的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即使抵押是有效的,对方也不能直接开走车辆。
《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也就是说,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抵押权人(小贷公司)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变现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而不能直接通过占有车辆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最后,您目前可以采取怎样的维权方式。
您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您的车辆,并向对方主张您在车辆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可参照同类型车辆的租车费用计算。如果车辆已经灭失,则您可直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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