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5月27日

  ●事件回顾

小明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小莉,两人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来,小明和小莉产生矛盾,小明不愿将房屋赠与小莉,通知小莉撤销赠与合同。小莉告到法院,要求小明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小莉败诉

●法官释法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判决小莉败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赠与人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不负对价义务,任意撤销权是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的悔约权,从而避免赠与人因思虑不周而贸然将财产赠与他人,以保护赠与人利益。

房屋作为不动产,仅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而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事实上仍归小明所有。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小明可以撤销对小莉的房屋赠与,赠与合同撤销后,小明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18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

●风险提示

对赠与人而言,赠与之前应慎重考虑,不要贸然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的财物,无偿赠与他人。对受赠人而言,赠与合同签订后,须尽快实现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

主讲人介绍:

王晓翔,上海一中院民庭法官助理,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爱好跑步、旅游、美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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