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单泄露“嫖娼”事实

一男子被行政拘留十日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7月16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梅某因嫖娼被抓,却称自己因事离开,未与人发生关系,是否应认定为嫖娼?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定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梅某已经支付钱款,并有在场人员的陈述和辨认等对于嫖娼违法事实予以佐证,判决驳回了梅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31日,普陀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称,普陀区陕西北路某楼某室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遂至现场进行调查。因梅某存在嫖娼嫌疑,普陀公安分局于2019年6月1日将梅某传唤至普陀公安分局处接受询问。经询问、辨认、调取消费交易明细记录,普陀公安分局认定梅某存在嫖娼违法行为,遂对梅某进行处罚前告知。

因梅某拒绝在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普陀公安分局在对处罚进行复核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梅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向梅某宣读。梅某不服,遂将普陀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普陀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梅某认为,自己在上述地点接受按摩服务,其间对环境不适及单位有事提早离开,停留不超过30分钟。自己是基于本人主观意志在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自行离开,普陀公安分局认定梅某存在嫖娼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普陀分局则辩称,认定梅某存在嫖娼违法行为有POS机消费记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予以证实,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只要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即使不发生性关系,也可认定嫖娼行为成立,何况本案梅某与在场人员发生了性关系。

上铁法院认为,普陀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传唤、调查,对梅某进行处罚前事先告知和复核,继而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梅某,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普陀公安分局认定梅某存在嫖娼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交易明细、消费记录等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梅某提出其未发生性关系不应被认定为嫖娼,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梅某已经支付钱款,并有在场人员的陈述和辨认等对于嫖娼违法事实予以佐证,故梅某的意见,难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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