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冲动,为娃签下三年写真计划

仅拍摄一次欲退订,“退赔金额”难统一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7月17日

  □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宋骏  陆烨波

近年来儿童摄影市场火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上海的王女士就禁不住商家的推荐,一口气给宝宝预约了三年的拍摄计划。可等她冷静下来后,想要退掉之前的预约,却没有那么容易。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商家部分返还拍摄费用,王女士则要承担相应违约金。

为宝宝签下未来三年写真计划

王女士是典型的“女儿奴”,孩子的一颦一笑占据了自己整个身心,看到朋友圈中好友们争相晒出娃娃的摄影写真,王女士也开始动起了拍摄写真的念头。

2018年11月初,王女士在逛街时拿到了某摄影公馆以开幕名义发布的广告,宣传手册写明:邀请宝贝参与免费拍照赠送相册的活动。王女士忍不住带娃前往一试。

11月24日,王女士带着孩子前往该摄影公馆参加了免费拍照活动。免费赠送的只有6张,王女士在海量照片中挑得焦头烂额。“我们这有个套餐要不要了解一下,最低折扣!”店员开始了热情的介绍,“拍摄当天,我们给孩子也留下了视频资料,可以制作成一个MV,这是给宝宝最珍贵的纪念!”

想要“退单”并不容易

经不住店员的再三推销,王女士最终与店家达成了一份总金额为3698元的合同。合同共有两个拍摄单,第一份拍摄单约定:拍摄日期为2018年11月24日,内容包含20张照片(其中6张系赠送)、1部微电影(MV)及对应相册和摆台。第二份拍摄单约定:拍摄日期为2019年11月、2020年11月,含2份各23张照片。

拍摄单载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单方提出解约,则须支付违约金及已发送照片费用。违约金数额为本单据金额的20%,已发送照片按每张50元计算。

不过,王女士在收到20张照片后不久,就向商家提出取消未来两年的拍摄订单并要求退还费用。据王女士称,她在事后经过对比后发现,该店拍摄的照片并不好,价格还贵,且订单时间太长,怕商家中途关店或转让。

王女士与商家就退还费用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拍摄费用3000元。

退还金额及违约金数额成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争议焦点在于应当退还的金额以及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和违约金的数额。

商家辩称,除6张赠送外,其余14张照片共计700元,微电影1888元,总计2588元,已经交付原告。因原告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739元,因此只能退还371元。

王女士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收到微电影(MV),扣除三次拍摄照片的价值外,该电影仅价值698元。此外,即使要承担违约金,金额也应当按照后面没有拍摄的两次共计46张照片的价款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存在有效服务合同关系,第一份拍摄单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照片、微电影等已经全部制作完成(庭上商家提供了MV并播放),王女士拒绝接收MV,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但相应价款,其依然应当支付。对于未进行的服务内容,即46张照片的价款,照相馆应当予以退还,但王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价款以每张照片50元计算,商家应当退还的金额为2300元。违约金应按照未拍摄部分的金额计算,为460元。王女士关于违约金应当予以调整的主张,予以采纳。商家关于MV价格为1888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家应返还王女士拍摄费用2300元,王女士应支付照相馆违约金460元。两项相抵后,商家尚应退还王女士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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