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未标记“原创”的作品

法院:未标记不意味放弃著作权 属于侵权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7月29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微信公众号以图片的形式转载他人的文章,是否涉及侵权?他人的文章没有标记原创,是否就意味着可以肆意转载?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为文章没有标注原创,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放弃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不论侵权文章采用何种形式编辑、展示,均不影响对其中文字内容属性的认定,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以图片形式呈现部分涉案内容

2016年8月16日,捷迈公司与王文签订版权协议书,享有王文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2017年2月10日,捷迈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由王文署名的一篇文章,文章5000余字。2017年2月20日,该篇文章却“改头换面”地出现在了微信公众号“金融紫禁城”上。经比对,该文章与捷迈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正文相同,且占被诉侵权文章的绝大部分篇幅。此外,被诉侵权文章涉及与涉案文章相同内容的,部分呈现图片格式,图片下方有“精英笔记”的水印。

捷迈公司将“金融紫禁城”的账号主体星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总计1万元。

微信公众号未标注原创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经比对,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星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号上发布被诉侵权文章,侵害了捷迈公司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星璇公司主张侵权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精英笔记”,并非直接从捷迈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转载而来。一审法院认为,部分涉案文章虽以长图形式展现,但其展现的仍是文章内容,不论星璇公司的侵权文章采用何种形式编辑、展示,均不影响对其中文字内容属性的认定。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标注原创是微信平台向微信公众号账户提供的功能,以微信公众账号用户自愿接受为前提,且是否标注原创与文章是否实际原创并无直接、必然的关联,未标注原创亦不意味着著作权人放弃作品的著作权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星璇公司赔偿捷迈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费用2600元,合计4600元;驳回捷迈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星璇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

微信公众平台不具强制效力

星璇公司认为,双方的公众号均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运营,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原创和转载有规则。如果文章没有标注原创,则意味着是可以转载的。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原创和转载规则的意见,不具有强制效力,不能改变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上诉人称其文章转载至公众号“精英笔记”而非直接转载至被上诉人,该事实与上诉人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关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法律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之一,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妥。(文中公司名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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