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围绳勒倒学生致头部外伤 术后还引发应激反应

谁为一根惹祸绳子买单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8月21日

  □记者  陈颖婷

为了维持接送秩序,上海一小学在校门外的人行道上拉起了一条警戒围绳。不料正是这条绳子,将一名折返回校的小学生勒倒受伤,并因此引发了急性应激反应。为此,孩子的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那么校方是否要为校园外的这根警戒绳买单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学生放学被警戒绳勒倒

圆圆是浦东一所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平时家长们都在学校门口等候孩子。为了维持接送秩序,学校在校门外西侧人行道地面竖立两根钢管,两端墙上各用一个挂钩,使用大拇指粗细、高1.1米的麻绳将人行道围起,学生在围绳内的固定位置,家长则在围绳外等候。2017年11月10日下午放学后,圆圆(当时身高约1.3米)走出校门后发现忘带试卷,便从校外人行道折回,被学校架设的细绳卡住喉咙后反弹摔倒,头部着地受伤。起初,圆圆的父亲以为孩子只是头上起包而已,但返家途中圆圆呕吐,遂回家取了医保卡再次就医拍片,检查后因头部外伤当即住院手术治疗。

圆圆父亲打电话告知班主任,因医院收治时需要说明受伤情况,校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出院后,圆圆休息在家,第二学期恢复到校。同年12月28日,圆圆因噩梦、担心、焦虑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圆圆的家人表示,事发前,圆圆性格活泼,事发后性格孤僻,容易激动,成绩变差,晚上易惊醒。

圆圆一方认为,学校出具《情况说明》时进行了相关调查,已认可圆圆被绊倒。学校在公共区域私自架设绳索,且绳索紧绷、不明显、没有弹性,被众多家长挡住,亦无醒目标志或人员引导,阻碍了圆圆的正常通行。同时,学校的管理范围并不以学校围墙为界,事发地点属于学校临时划拨管理的区域,符合追究教育机构责任的条件。圆圆是受他人、外力作用的影响导致受伤,与监护职责无关,因此学校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绳在校外不负责

学校则表示,平时放学时,各个班级由一名老师带至校门外人行道上围绳内的固定放学点,家长被绳索隔离在人行道外。围绳及固定围绳的柱子仅在放学时使用。

事发当天,圆圆已出了校门并钻出围绳,不在学校的管理范围内。当时老师及保安仍在围绳内,未发现圆圆受伤,也无法确认圆圆被围绳所伤。学校是为了实际需要及学生安全而在校门外拦了警戒线。圆圆的监护人天天接送圆圆,对学校长久以来架设的绳索应当清晰知晓。当天圆圆受伤是在其父亲接走之后,已超出了学校的管理范围,且入院记录中提到圆圆有奔跑情况,对此圆圆监护人有义务提示并制止。

在学校看来,学生在校内受伤才构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而圆圆是在放学时家长接走后受伤,无论何种情况都已超出学校的教育管理范围。另一方面,学校是为了便于放学管理、防止家长冲入学校造成混乱才在校外设置绳索,并不构成堆放物件妨碍通行的物件损害责任。因此,圆圆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学校架设的绳索所伤,也缺乏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任何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学校管理不当担七成责

法院认为,根据该放学时间、圆圆首诊时间、事发地点与医院的距离来看,圆圆应是在放学后不久、离校不远处发生的伤害事故。同时,对比圆圆出入院检查情况可知,圆圆入院时颈前部多处皮肤擦伤红肿,而出院时该症状已消失。结合圆圆身高、涉案绳索高度及圆圆受伤部位来看,上述因素与触碰绳索导致的外伤特征均较为吻合。且医疗机构及鉴定机构认定的引发圆圆应激反应及精神障碍的事件单一且明确,圆圆接受检查及鉴定时的说法也始终一致。

法院指出,学校的放学管理本应采取更为安全有效的方式,但学校却在明知未成年学生聚集、走动频繁的区域架设绳索,且既未设置警示标志又未加强人员护导。由于架设的绳索缺乏辨识度,在规格及材质上细又缺乏弹性,在被碰撞时难以提供充分的缓冲保护,直接导致圆圆折返学校途中被绊倒受伤并致其精神健康受损。学校应对涉案危险源导致圆圆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本案圆圆是在放学后折返途中发生事故,在完成放学交接后,圆圆的接送人员应予陪同看护,善尽监护职责。虽然圆圆对涉案设施可能造成的人体损伤后果难以预见,但其自身在通行中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亦应当认识到奔跑不利于及时发现并避让障碍物。由于这种潜在的危险并不容易识别,因此圆圆受伤的主要责任应由绳索架设者即学校承担。

法院认为,圆圆是未满10周岁的孩童,本次伤害的影响或将对其成长乃至今后的人生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最终法院确定学校对圆圆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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