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图解电影”平台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对于以剪辑视频、画面图片,并配以讲解、评论发布到网络上的“再创作”,其实一直都有侵权之嫌。这一情形长期受到“默许”,并不意味着本身是完全合法的。
很多创作者认为此类创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并不属于合理引用。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创作人员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试听节目做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总之,电影不能随意“图解”。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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