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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陈女士
投诉时间:2019年6月
2019年6月2日,消费者陈女士通过某房产中介的张先生购买房东刘女士的房子,陈女士无意中发现张先生故意隐瞒真实房价,房东开价187万元,中介告知195万元,存在欺诈行为,陈女士要求张先生尽快以187万元成交或退定金10万元。
陈女士称当时谈价格和签合同时,中介张先生没有让买卖双方见面,谎称房东刘女士等不及逛超市去了,让陈女士先在两份合同上签字,一份是居间合同,写明陈女士支付中介费3.7万元;一份是房屋买卖合同,写明房屋成交价195万元,陈女士当天支付定金10万元。在陈女士准备离开的时候,突然看到房东刘女士也从中介出来,谈话中发现原来房东刘女士提出的到手价是187万元。刘女士表示,中介张先生称买卖合同写明195万元,是便于陈女士可以提高贷款额度,所以她就没有多想。
陈女士随后多次与中介沟通,但都没有得到回应,无奈之下,只能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
◆记者连线◆
浦东新区消保委收到陈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联系了中介张先生,但对方却理直气壮地称自己不存在欺诈,合同写明195万元成交价,告到哪里都没有用。
为了解决这一投诉,工作人员约请三方到消保委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中,房东刘女士表示张先生确实说过合同写195万元是便于提高贷款额度,还说这个价格包含了中介费和税费。对于上下家当面的证词,张先生无法反驳,慌乱中拿出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有刘女士手写的“房东到手价187万元”的字样。原来房东和中介还有协议,陈女士非常不满,坚决要求退回10万元定金。张先生称定金已经给刘女士了,无法退还。刘女士则表示自己拿到定金后随即给了张先生2万元,因为当初答应交易成功将分四次返给中介8万元。
调解到此,这次房屋交易的基本情况已经清晰,中介在居间服务中,利用为上下家沟通信息的便利,欺上瞒下,多收服务费。刘女士称自己当初只想赶紧卖房子拿到钱给儿子买婚房,其实她的心里价位是190万元,中介压她价。陈女士说自己心理价位也是190万元,中介抬她价。原本很完美的一次交易,却被中介的贪婪导致交易失败。
从行业规范来看,《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27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明令禁止房地产中介“吃差价”。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明确则规定中介或经纪人不得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因此,“吃差价”行为本质上来看,是不法房产中介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获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类情况,甚至可以依据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中介对多收的差价进行退赔。
消费者如何避免被“吃差价”,消保委建议如下:
一是最好三方见面、透明交易。房屋买卖十分复杂,所以在交易前应与对方有所沟通。在交易时,最好能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都见面,做到透明交易。
二是不见面也要看委托代理合同。在无法见面的情况下,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卖方或买方的委托合同,一般委托合同中会写明价格及中介代理权利范围,这就有利于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
三是查看相关证件辨明真假房源。
四是不让中介公司代理两方。
五是多方了解信息。之所以被吃差价,与买、卖方不了解房子的信息也不无关系。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吃差价”的行为已构成违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介入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金玮律师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若违反前述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金玮律师坦言,就房屋买卖交易价格,应由交易双方直接见面接洽与确认,并签订书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不宜背靠背实施,同时中介服务费等也应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以免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藏“猫腻”。
此外,金玮律师也提醒,房屋交易双方应当面就交易细节等事宜予以沟通洽谈,并通过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确认,而非盲目轻信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说法。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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