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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无人机 执行异议 司法拘留
【执行要点】
1.无人机测地形,突破腾退障碍
2.引导执行异议,兼顾公平正义
3.巧用司法拘留,彰显司法权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沪0151民初3322号、(2017)沪015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明确:被告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计近4000亩土地予以腾退,返还原告开发公司并支付使用费。种子公司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二中院维持原判。
因被告种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开发公司向崇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崇明法院针对本案腾退土地面积广,土地使用情况复杂的现状使用无人机进行测绘,提高执行效率。案外人乌某、管某、龚某、王某、黄某先后提出执行异议,以其是腾退土地实际承租人为由阻却执行,执行异议经崇明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案外人申请复议,二中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后案外人仍拒不腾退。执行法官约谈案外人,释法明理后仍有案外人执迷不悟,执行法官宣布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树立法律权威,其他案外人纷纷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腾退完毕。
【评析】
1.无人机测地形,突破腾退障碍
开发公司所属黄瓜沙土地共有5868.36亩,其中5458.36亩经由三份土地租赁合同租给种子公司有偿使用,其中约4000亩系(2017)沪0151民初3322号、(2017)沪015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需腾退并返还的土地。
经调查,涉案土地的使用较为复杂,存在林木、农田、水面等且具体分布较难确定,对于这样一片大面积的土地,传统的测绘、拍摄手段难以有效运用。如何准确地掌握该片土地的现状,是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利用无人机对该地块的整体概貌与细节进行摄影摄像。通过无人机传输的画面,对土地的现状进行了抓拍、录像,得到了较为详实的土地资料,整个取证过程仅花费十多分钟,为下一步强制腾退土地奠定了基础。通过无人机对涉案土地现场进行航拍,是上海崇明法院利用高科技手段、创新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的一次积极探索,进一步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执行效率,助力破解执行难题。
2.引导执行异议,兼顾公平正义
执行中,执行法官前往涉案土地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告知并张贴执行公告,乌某等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的腾退工作,认为其从种子公司转租了部分涉案水面,用于养殖水产,租期未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会造成案外人投资损失,需要经济补偿,执行法官引导案外人向该院执行裁判庭提出执行异议。
3.巧用司法拘留,彰显司法权威
案外人的异议未得到崇明法院及二中院的支持,亦不配合崇明法院开展腾退工作。执行法官传唤乌某等五个案外人至该院说明情况。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执行异议已被驳回,配合法院腾退土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其法定义务,租赁合同是案外人与种子公司签订,经济损失等应由案外人另行起诉种子公司,而非阻挠本案正常执行。乌某表示腾退事宜需要和其他投资人商量,未得到经济补偿,无法承诺腾退事宜。针对案外人执迷不悟,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执行法官当即对乌某采取拘留措施。其余四个案外人在此高压态势下纷纷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腾退养殖物、水泵等附属设施。事后乌某对自己不配合法院执行的错误行为后悔不已,请求法院谅解并写下检讨书。(撰稿人:胡春)
案例六
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统一执行工作机制在破解执行难中的实践运用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智慧执行 三级联动机制
【执行要点】
依托三级联动机制破解跨区域执行难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买盛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公司”)
原告吉买盛公司诉被告超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1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超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吉买盛公司“吉买盛GMS”服务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超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吉买盛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合理开支1.6万元;三、被告超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闻晨报》 (非中缝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因被告超市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吉买盛公司向徐汇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知超市公司到法院,其表示已停止侵害“吉买盛GMS”服务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大卖场侵权的招牌、标识等全部拆除,但无支付能力赔偿经济损失。之所以未在《新闻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系因吉买盛公司不要求登报。此后,执行法官一方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至被执行人经营地松江区车墩镇进行实地调查,查明大卖场共两层,经营面积逾五千平方米,被执行人对外仍旧在使用“吉买盛GMS”服务名称,店招、购物指示牌、商品价目标签、广告单、商场广播等,被执行人对法院故意隐瞒了上述情况,试图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充分考虑大卖场内部人流量大、在售商品多、周边环境复杂等特点,围绕停止侵权行为和金钱给付义务两项执行内容,精细研判、制定多套预案及应急措施。执行当日,法院20多名干警赶赴大卖场,并在线联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挥中心,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派员协助,按照执行预案,第一时间控制场地及相关人员,拆除侵权店招、购物指示牌及数万个商品价目标签等。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充分释明法律规定,疏导相关人员情绪,避免引发矛盾冲突。同时,法院引入公证力量参与执行,完成现场物品清点、登记、录像等,执行法官据此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告知笔录。另有多家新闻媒体对现场执行情况进行了拍摄、跟踪报道。通过高效、有序的联动执行,所有侵害吉买盛服务名称的标牌、标识等均被拆除,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场就赔偿金额达成和解,并全额履行完毕。在法律的威慑之下,被执行人主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评析】
早在201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已印发《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全市各级法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工作的日常指挥、应急指挥、专项行动、力量调度等统一指挥工作,并同步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优化互联互通、安全高速的业务专网网络环境。本案中,考虑到强制执行可能引发不稳定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关注的重大、紧急情况,执行法院直接报告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由高院执行指挥中统一调度、使用跨区域法院的执行力量、执行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执行法院全程依靠高清双向、互联互通的音视频系统,对整体执行同步跟进,实现了指挥中心对执行现场的监督、指挥、调度,工作效率大幅提高。本案依托三级联动机制顺利执结,对于类似跨区域执行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撰稿人:胡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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