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产品却还在超市销售。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超市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淮南居民陶某先后在淮南市某大型连锁超市及其下设分店购买了“八公山豆制品礼盒”等19盒,共计3278元。陶某食用时发现,生产该礼盒的淮南市某豆制品厂已于2017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所购买商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也已经过期。法院查明,涉案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分别至2017年2月、7月到期,该19份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在2017年10月7日至12月1日。超市在该类食品进入卖场前,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其卖场内对外出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判决某超市退还3278元,一次性赔偿陶某32780元。
该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食品的保质期并未过期,不属于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情形。淮南中院认为,某超市作为大型连锁超市,进货时应查验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出厂检验记录等,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因某超市未尽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庭”调解3起证券虚假陈述案
近日,在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利用“云庭”,成功调解3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三案中,原告投资者起诉认为,被告上市公司存在未依法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分别起诉要求被告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前沟通过程中,其中一案的承办法官了解到,该三案中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对案件结果的心理预期差别不大,有调解的希望,于是,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起初,原告投资者与被告上市公司在调解金额和付款期限方面差异较大,法官一方面向原告投资者充分释明其坚持诉讼请求的法律风险、诉讼成本,以及调解可促执行、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经济利益最大化等效果,另一方面积极与被告上市公司沟通,为投资者最大限度争取调解金额和付款进度。经过连续7天多达10余次的邮件往来和将近20次的电话沟通,最终找到了各方的利益均衡点,促成三案原告投资者综合自身情况与被告上市公司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
由于当事人分别身处深圳和成都,无法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且被告上市公司批款程序复杂,须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后才能上报请款。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三案的承办法官指导各方当事人于原定开庭之日“云”签署调解协议,即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在当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
被欺骗收养“小三”之女判离婚赔偿损害8万元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王二几年前领回家的养女竟然是他与其他人生的,原告张丽知晓后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予以准许,并判决由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实,王二和张丽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1年3月31日生育共同之子。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迫于生计各自外出打工。后来王二在平江经营一奶茶店期间与赵佳同居,两人于2016年生育一女孩,王二为让女儿回自己家生活,对张丽谎称是抱养的,张丽因没有女儿表示愿意收养这个女孩,女孩主要由被告父母抚养至今。
2018年农历大年三十夜,赵佳找上王二家的门吵闹,张丽这才知晓收养三年的女儿竟然是老公和他人所生,知情后张丽和王二决裂,两人分居至今。
法院认为,王二与张丽夫妻感情一般,尤其近几年来王二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孩,王二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张丽起诉离婚,王二也表示同意,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王二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给张丽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由王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8万元。判决后,王二与张丽均表示服从判决。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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