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收购野生游隼 两男子获刑

上海法治报 2020年04月17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于思媛

本报讯  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进行在线公开庭审,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该案是疫情防控期间崇明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经事先商议,分别在10月19日以2300元、11月17日以4000元的价格,将两只游隼出售给同样不具备上述资质的被告人鲁某。2019年11月30日,民警查获涉案游隼。经鉴定,涉案游隼均系野生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鲁某非法出售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鲁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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