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幽灵抗辩”就能脱罪?

千里运毒终难逃法网
上海法治报 2020年06月24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一起运输毒品案,犯罪分子绞尽脑汁编扯谎言拒不认罪,企图蒙混过关,但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即使“零口供”依然能够定罪。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管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管某某没有提起上诉。

2019年4月14日,管某某乘坐G1976次列车从内江北到上海虹桥。这一路上他没有丝毫困意,神情紧张,内心焦虑。当手握着列车上分发的青色食品袋,他终于安定了。时间一点一滴过去,眼看这趟任务应该没问题了,就在他满心期待迈出车厢的一刻,布控的民警们一拥而上,将其抓获,在其手提白色塑料袋里的青色食品袋内查获淡黄色橡胶团,内含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2.3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

然而案件并没有就此落下帷幕。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这是一起“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管某某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起诉阶段都拒不认罪,上家毒品来源没有交代,毒品运送目的地和下家也拒不供述,现有证据仅能指向管某某携带毒品这一行为,而管某某全盘否认主观明知其所携带运输的物品系毒品。

到案后的管某某提出了诸多不合理的辩解,企图以“幽灵抗辩”的方式逃脱罪责:神秘老板招聘,高薪来沪铺地毯;幽灵列车员赠毒,但却素未谋面;游戏好友相约,没收手机身份证;扒窃赃物似毒品,但却藏匿如宝。这类抗辩,如同幽灵般没有踪迹,也不符合常理。面对这样的诡辩,检察机关断然不会听之信之。

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标准方面积极引导侦查活动,并综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行为方式及年龄、阅历、认知等情况和在案客观证据,逐步推翻了管某某不合理辩解,让其无法自圆其说,同时结合司法解释和常识判断推定其对毒品主观明知而携带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最终法院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